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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河道治理工程, 以水下疏浚为主, 两岸堤防工程级别为 1 级。 工程建设内容包括: 河道疏浚、险工处理、 护岸加固等。 施工招标文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 年版)编制, 部分条款内容如下:
(1) 疏浚工程结算按照招标图纸所示断面尺寸计算工程量, 计量单位为"m3";
(2) 疏浚工程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期满后,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3) 施工期自然回淤量、 超挖超填量均不计量;
(4) 施工辅助设施中疏浚前扫床不计量, 退水口及排水渠需另行计量支付。
投标人认为上述条款不公正, 要求招标人修改, 招标人修改了招标文件。
某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对照资格审查自审表列出了需准备的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书。 经过评标, 该施工单位中标。
施工过程中, 由于当地石料禁采, 设计单位将抛石护岸变更为生态护岸。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推荐, 将生态护岸分包给专业生产厂商施工。 为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汛前护砌高程, 该分包人在砌块未达到龄期即运至现场施工, 导致汛后部分护岸损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应直接向分包人提出索赔。
   

指出原招标文件条款的不妥之处,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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