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中,应约定由(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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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投资者往往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与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由普通合伙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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