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可以( )。
A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 “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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