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台州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政策

普通专升本 责任编辑:王娟 2022-02-11

摘要:台州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开始,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前往申请了,携带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具体请见下文。

2022年台州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办考〔2021〕58 号)精神,结合台州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台州学院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免试专升本”)。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台州学院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0350,浙江省院校代码:0023

第七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台州学院

第十条 办学地点:

椒江校区: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1139号;

临海校区: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605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免试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免试专升本招生计划共计99名,分3个招生类别,8个招生专业。具体如下:

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

注:“备注”中注明条件的,符合条件的考生方可报考;没有备注说明的,表示没有特殊要求。

第五章 招生对象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一)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身体健康。

第六章 报名办法及志愿填报

第十五条 报名办法及志愿填报按《浙江省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办考〔2021〕58 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职业综合测试

第十六条 学校对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进档考生免予职业综合测试。

第十七条 对于第十六条所列条件以外的进档考生,学校将通过职业综合测试进行选拔。

第十八条 职业综合测试采用笔试方式进行,总分为300分,测试时间为180分钟。分人文素质、科学素养、逻辑思维三个科目。

第十九条 职业综合测试地点:临海校区。

第二十条 学校不收取职业综合测试费用。

第八章 录取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报考条件且满足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进档考生,学校将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其余进档考生将按照“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时按职业综合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如职业综合测试成绩相同,文史类、经管类、教育类专业按人文素质、逻辑思维、科学素养单科成绩顺序排列,择优录取;理工类专业按科学素养、逻辑思维、人文素质单科成绩顺序排列,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结果将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通过台州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五条 时间安排:

(—)职业综合测试:3月份(根据录取进程另行通知)

(二)公布往届生录取名单:2022年4月15日

(三)公布应届生录取名单:2022年7月15日

第九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报到注册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报到注册,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此后不再享受免试政策。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免试专升本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制两年。学费按学校同届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籍管理

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毕业时发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文凭表述为“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任何以“台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监督电话:0576-88665794。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考核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原文链接:https://www.zjzs.net/moban/index/8a11f1547e9bc775017ea5c3ced100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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