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销注册资料(附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下载)

执业药师 责任编辑:陈湘君 2018-07-11

摘要: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注册执业药师注册证。通过文末附件可下载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十七条说明,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

2004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4年)》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对注销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资料进行了补充,具体如下:

(八)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九)注册机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应在办公场所或在电子政务网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4年)》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2008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8年)》食药监人函[2008]1号,对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的事项多了一个要求,具体如下:

六、执业药师持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8年)》食药监人函[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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