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8-07-29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三个月复习时间,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很重要,快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吧。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交付的种类:(现实交付《最典型》和交付替代)

交付替代方式

当事人

核心识别标志

物权转移时间

简易交付

两方

买方已占有(借、租)后买

法律行为(买卖合同)生效时

指示交付

三方

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

通知到达第三人时

占有改定

两方

卖方先卖后借(租)

借用(租赁)合同生效时

2.【必背】规则:

交付生效

总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登记对抗

特殊动产所有权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付对抗登记

抵押

(1)以生产设备、存货、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存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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