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承诺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9-01-19

摘要:注册会计师备考阶段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很重要,快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吧。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析: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以电报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此时一般合同成立。

3.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4.★新要约:

分类

一般

例外

迟延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迟到承诺: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有效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

新要约

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有效,以承诺为准,除非及时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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