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中考试违规会怎么样

自考 责任编辑:唐丹平 2020-03-30

摘要:在考试期间,考生如果违规,监考员将当即对其予以警示,考试结束后,考点办公室还将按照违规处理程序,向违规的考生出示违规记录的内容,省级考试机构根据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在考试期间,考生如果违规,监考员将当即对其予以警示,考试结束后,考点办公室还将按照违规处理程序,向违规的考生出示违规记录的内容,省级考试机构根据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以山东省对于自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例,如下: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考生依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⑴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⑵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⑶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⑷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⑸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⑹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⑻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⑼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是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⑵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⑶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⑷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⑸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⑹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⑺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⑻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⑼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⑽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⑾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⑿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⒀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⒁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是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⑵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⑶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⑷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⑸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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