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师资格证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教师资格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8-12-20

摘要:石家庄市教师资格证面试考官是指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中,对应试人员进行评测的实施者,应由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考官管理暂行办法详情见下文。

石教规〔2018〕1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各单位,市属高校:

《石家庄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6日

石家庄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由明确实施,由教育考试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的教师职业资格测试。为进一步加强石家庄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管理,依照考试中心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以下简称面试考官)是指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中,对人员进行评测的实施者,应由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面试考官管理应遵循严格准入、分级培训、科学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石家庄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面试考官的领导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省教育厅有关面试考官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市面试考官管理的政策;

(三)负责全市面试巡视工作,做好省教育厅巡视接待工作。

第五条 石家庄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市面试考官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面试考点的遴选及工作人员培训;

(二)负责面试考官遴选、资格认定;

(三)制定面试考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面试考官的选派和调剂;

(五)负责面试考官的定期考核与动态管理;

(六)负责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石家庄市各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本区域考官的资格审核和汇总;

(二)考官的遴选、通知、请假审批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石家庄市教育科学研究所主要职责

(一)面试考官业务指导工作,组成希赛网组对面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仲裁和评定,希赛网组每知识点不超过5人且具备考官资格。

(二)考前对考官进行业务培训;

(三)协助市教育考试院做好第五条所列工作;

(四)推荐本单位除希赛网组以外的入库考官。

第八条 市属高校、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中职中专学校、县(市、区)教研机构主要职责

(一)在本单位组织推荐合格的面试考官人选;

(二)通知、组织面试考官参与面试工作,并将本单位的参加人数、人员及请假情况上报至市教育考试院。

第九条 知识点主要职责

(一)为考试提供优质考试环境(含考试用具及相关物品),做好食宿、医疗等服务工作;

(二)配备足够考试工作人员,配合考官完成面试工作;

(三)做好考官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十条 面试考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扎实的学科(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学科(领域)教育教学或研究工作累计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科名师、骨干教师等优秀教师优先考虑;

(五)严格履行面试考官职责,接受上级部门和知识点的管理和调派;

(六)接受专项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主考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面试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常用面试方法和技能;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面试各环节的工作;

(三)具备培训和指导新聘面试考官的能力。

第四章 考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面试大纲及面试测评系统履行考官职权;

(二)参加面试工作的考官,按规定享受劳务补助;

(三)对面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工作研讨。

第十三条 面试考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有关政策规定,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执行回避制度;

(二)服从市教育局和教育考试院的安排调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自觉加强相关政策和面试业务知识的学习,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四)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公开透露本人考官身份,不得以面试考官的身份组织或参与社会上任何有关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培训活动。

第五章 推荐、遴选和认定

第十四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通过规定程序进行遴选,面试考官推荐人选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教育局认定考官资格,颁发考官资格证书,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遴选范围:市属高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市教科所、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和教研机构的教研员。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面试考官资格。获得面试考官资格按以下遴选程序办理:

(一)经单位推荐,填写《石家庄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推荐表》;

(二)市教育考试院对各单位上报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确定面试考官初步名单;

(三)参加市教育考试院组织或认可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培训考核结果,将合格人选纳入石家庄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库。

第六章 培训

第十七条 市教育考试院有计划地组织面试考官业务培训。申请和已经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都应按照市教育考试院的统一安排参加培训。培训情况将作为取得面试考官资格和担任面试考官的必要条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二)面试大纲及面试测评系统;

(三)常用的面试方法、评分要求及评价要领;

(四)面试流程及规则;

(五)面试工作纪律;

(六)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

第十八条 被抽选参加面试工作的考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面试工作,积极接受被派遣考区考试机构组织的面试考前培训。

第七章 选派及请假流程

第十九条 市教育考试院负责面试考官抽取工作。每次面试前,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当次面试所需各科考官数量,通过电脑应用程序,进行“一键式”抽取,抽取过程由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并将名单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考官所属教育主管部门、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等负责逐级通知入选考官参加面试工作。通知流程:

市教育考试院将随机抽取完成的考官名单发送至考官所属的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通知到考官所属的单位,由考官所在单位通知到考官本人。市直属中学、中职学校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高等院校和市教科所的考官由市教育考试院将随机抽取完成的考官名单发送至所属单位,再由单位相应的管理部门通知到考官本人。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障面试工作的顺利开展,如被抽选的考官不能参加当次面试工作,需按规定流程逐级请假。请假流程:

因故不能参加面试工作的考官须及时向所在单位递交请假申请,由单位上报至所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请假名单汇总及时报送市教育考试院。市直属中学、中职学校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高等院校和市教科所的考官,如因故不能参加面试工作,须及时向所属单位递交请假申请,经同意后,由单位将请假申请上报至市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考试院将根据考官请假情况,及时从考官库中进行补充抽取,直至考官人数满足需求为止。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官遴选、通知、请假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章 资格的终止和取消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县(市、区)教育局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后,终止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因工作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面试考官的;

(二)任期内请假次数达到两次以上(不含两次)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面试考官职责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面试考官的。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试纪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市教育考试院、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教育考试院及知识点的业务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从事面试考官工作的;

(六)考官任期届满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终止或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其面试考官资格已终止。

第二十七条 被终止或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重新申请面试考官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其中,因违规违纪被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考试院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库,对面试考官个人信息、参加培训、担任场次数量以及面试工作综合评估情况等进行建档登记。

第二十九条 建立面试考官工作质量评估制度。每次面试结束后,由市教育考试院对每个面试考官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考官本人面试工作业绩档案。

第三十条 评估结果将作为面试考官资格期满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并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继续担任面试考官。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官在面试工作中应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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