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2019年上半年第二阶段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教师资格 责任编辑:段思扬 2019-06-10

摘要:韶关教育局发布“韶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上半年高中、中职(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认定(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内容详情如下:

韶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上半年高中、中职(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认定(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韶关市教育局2019年上半年高中、中职(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认定(第二阶段)工作,现就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户籍在韶关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二)持有韶关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韶关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粤北第二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三、认定流程

2019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第二阶段仅受理2019年5月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请于6月13日至6月21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申请人请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二、受理认定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现场确认时间:2019年6月24—26日,上午9:00—11:50,下午14:10—16:45。(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认定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审核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地点: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园行政服务中心。(17、23、35、38路公交车在芙蓉园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

咨询电话:0751-8877822 、6919623。

三、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体检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费自付),自行到其他医院体检无效。

体检医院:粤北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部体检办。

医院地址:风度南路(步行街)117号三楼。

体检时间:6月13-21日(周六、日上班),上午8:00时。

体检时由本人携带《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2013年修订)》及身份证空腹前往医院办理有关体检手续。

四、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一)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二)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2. 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3.持国(境)外学历的提交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三) 普通话证书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四)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2.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2),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各县市区教育局在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统一将函件寄到韶关市教育局人事科(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园4栋301室),待函件办理完毕后,寄回给各认定机构,由申请人到认定机构领取。

(六)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七)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教资字〔2019〕5号)规定,在认定审核通过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认定机构生成和下载,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认定机构公章后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韶关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咨询电话:0751-8877822、691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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