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易知识点解析:代理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9-01-13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充分了解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小编特整理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易知识点解析:代理的基本概念,仅供参考。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易知识点解析:代理的基本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行为不属于代理。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房屋中介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居间合同。

【解释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2.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例题·单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中,可以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2015年)

A.订立遗嘱

B.登记结婚

C.租赁房屋

D.收养子女

【答案】C

3.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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