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提炼:证券公司信用业务(2)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彭思思 2019-09-01

摘要: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备考中,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是很重要的,希赛网证券从业资格频道为您提炼出了各章节重要知识点,希望能帮助考生高效备考顺利备考。本次分享的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七节“证券公司信用业务”知识点知识点。

本次分享的是希赛网证券从业资格频道为您提炼整理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七节“证券公司信用业务”系列知识点

知识点4、两融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

① 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利息的计算方式;

②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③ 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④ 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⑤ 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⑥ 违约责任;

⑦ 纠纷解决途径;

⑧ 其他有关事项。

知识点5、两融业务所形成的的债权担保的有关规定

①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冲抵。

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③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法处置方式等。

④ 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⑤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⑥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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