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检测师证书登记服务办法

公路水运检测师 责任编辑:张怡杰 2019-07-30

摘要: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的通知

职水函(2018)24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制定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接受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登记服务机构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以下称登记服务工作)包括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以及登记注销和登记取消。

第五条 初始登记、延续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起始之日为登记结果公告之日。初始登记、延续登记有效期间的变更登记,不改变初始登记、延续登记的有效期。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受聘机构);

(三)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四)最近3年内未被登记取消;

(五)无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七条 登记服务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进行。登记服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省级登记服务机构自申请人提交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逾期未受理的,视为同意受理。省级登记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交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三)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收到省级登记服务机构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公布准予登记人员名单。

申请人通过信息化系统查询登记进度和登记结果。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的原件由申请人妥善保管,以备接受检查。省级登记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登记申请材料的原件接受检查。

登记情况将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首次申请登记,或者登记注销、登记取消后重新申请登记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服务申请表(表样附后)影印件;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影印件和身份证影印件。

(三)与受聘机构的劳动关系证明影印件。

第十条 登记有效期满继续受聘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应当于登记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申请延续登记,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服务申请表影印件;

(二)与受聘机构的劳动关系证明影印件。

第十一条 登记有效期内,受聘机构或受聘机构名称变更的,个人信息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受聘机构的,应提交登记服务申请表、与原受聘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新受聘机构的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申请变更受聘机构名称的,应提交登记服务申请表和受聘机构名称变更证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申请个人信息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服务申请表和个人信息变更等材料的影印件。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死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或者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登记的,予以登记注销。

申请人与原受聘机构解除劳动关系,未受聘于新机构的,可申请登记注销,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服务申请表影印件;

(二)与原受聘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影印件。

第十三条 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登记并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登记服务机构在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和本行业的有关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施行前,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及相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要求,取得试验检测员、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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