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398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在线题库每日一练(八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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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向乙表示自己愿意出高价“买”妻,乙与其妻丙商量,让丙假扮为被拐卖妇女,并将丙“出卖”给甲。三天后,乙协助丙逃离甲家。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构成拐卖妇女罪
B、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C、乙构成诈骗罪
D、丙不构成犯罪
2、甲意图杀死范某,持刀潜伏在范某家门口树林里,久等未见范某归来,因惧怕法律惩罚,弃刀回家,甲的行为应认定(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3、甲在街头摆气球射击摊,因向顾客提供的六只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法院的做法符合(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4、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
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
B、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
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
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
5、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两个法律事实才能产生的是()。
A、抵押关系
B、遗嘱继承关系
C、侵权赔偿关系
D、婚姻关系
1、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考点】诈骗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乙与丙形成共同故意,将丙“卖”给甲之后,虚构这一事实,使甲陷入认识错误,之后乙协助丙逃离甲家,乙和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甲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而非构成拐卖妇女罪,选项A错误。
2、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考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形态。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可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甲意图杀死范某,持刀潜伏在范某家门口树林里属于犯罪预备,在犯罪预备阶段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犯罪,弃刀回家,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给予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因此,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3、试题答案:A;B;D
试题解析:
【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甲提供的六只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各构成要件,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A选项正确。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甲因摆气球射击摊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大,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的做法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B选项正确。
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是的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本题不涉及溯及力。C选项错误。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的有机统一。甲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案中应当为间接故意),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量刑的做法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D选项正确。
4、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考点】纯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又称“真正的不作为犯”。法律规定一定的作为义务,单纯地违反法律规定此项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纯正不作为犯的特点是:(1)违反的作为义务一般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其内容是多方面的。(2)一般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A选项中,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锁在家中并外出数天,已经构成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遗弃罪的主观方面是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不承担或转移给别人承担,而不能包含杀人的故意,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背到车站、民政部门前等地方丢弃,构成遗弃罪。B选项,对于逃税罪,有人认为是作为犯罪,有人认为是不作为犯罪,也有人认为是作为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但从纯正不作为犯的第一特点来看,通说认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不管是采取何种手段,其最终行为都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所以属于不作为犯罪。
5、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考点】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一般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有些情况下,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互结合才能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在抵押关系中,不动产抵押关系的设立,需要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两个法律事实;动产抵押关系的设立,需要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即可,无须登记。故A项错误。
遗嘱继承关系的产生,需要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和被继承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故B项正确。
侵权赔偿关系的产生需要存在侵权行为一个法律事实即可,故C项错误。
婚姻关系的产生一般情形需要男女双方结婚的合意和合法的婚姻登记两个法律事实。但在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形下,仅需要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身份生活的法律事实即可。此时为一个法律事实,故D项错误。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的产生仅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结婚的合意是婚姻必不可少的成立要件。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事实婚的特殊成立要件。这要求的其实就是结婚的合意的外在表现。
【评析】现行立法仅承认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存在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其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否则不承认其婚姻效力。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非补办登记时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