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天津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考研英语一 责任编辑:王娟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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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5年天津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已经公布,对于众多有志于报考该学院研究生的考生来说,了解具体的复试录取流程和要求至关重要。具体请见下文。

天津美术学院 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创新型 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录取是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 成部分。作为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教   育部关于印发<2025>的通知》(教学〔2024〕4 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   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 号)《关于   做好 2025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   司〔2025〕4 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复试、调剂、录取   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我校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   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  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  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  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 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我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任常务副组   长,党委副书记、市纪委监委驻天津美术学院纪检监察组组   长、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室)、科研与研究生处、党委学工部、  保卫处、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及各教学单位行   政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 的规程,审议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方案、办   法,分配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监督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切   实做好保密安全检查,决策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处置落实不力、违规违纪情况等。我校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研   究生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为组长的  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  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  制定及公布复试办法、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 组织实施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等。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专 家组、考务工作组名单于复试开始前报学校教务处(招生工 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 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复试管理

第七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用于全面 考查和综合评价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学业知识、专 业能力素质、科研创新潜质等,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 复试。

第八条 复试分数线划定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分数线依据“2025 年全国硕士 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划定, 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1.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

学科(专业代码)政治外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总分
艺术学 130137379090351
设计学 140337379090351
美术与书法 135637379090351
设计 135737379090351

2.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复试分数线

学科(专业代码)政治外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总分
艺术学 130137289090335
设计学 140337289090335
美术与书法 135637289090335
设计 135737289090335

第九条 加分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 3 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 10 分, 同等条件 下优先录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  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2.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 条件。

加分项目不累计。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 加分政策。我校将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 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擅自 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根据《2025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符 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 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 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加分政策。我校将按照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及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执行。

第十条 复试人数比例

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 生计划的 120%。合格生源不足 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 考生人数组织复试。

第十一条 复试资格审核

复试前,各二级学院严格进行考生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 计划、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资格审核。考生应按学校要求, 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   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2.初试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复试通知单(打印时间和方式见学校官网后续通知公告)

3.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 告》

(3)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境) 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大学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档案管理部 门印章)

5.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或申请享受退役大学生 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 留存,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视为有效)和《退 出现役证》原件

6.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 毕业到录取当年入学前)或 2 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 生同等学力的考生须提供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本科大学教务 处开具的进修本科课程情况(课程描述、成绩单)及证明具有高等本科毕业程度的进修证原件

7.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 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 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8.其他材料

(1) 《2025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 书》(打印纸质版,手写签名)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材料(档案或工作所在 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填写并加盖印章)

(3)发表论文、专利、各项获奖证书等

考生收到复试通知并同意复试后,根据学校网站公布的 《天津美术学院 2025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通知》要 求提交复试资格审核材料。

第十二条 复试前,在我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  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报考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  名单时进行说明。

我校不做破格复试。

第十三条 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方式:我校采用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学校将会 在网站陆续发布复试的相关通知,届时请考生仔细阅读并提 前做好准备。

2.复试时间:拟定于 2025 年 3 月 22 日、23 日。

3.复试地点:天纬路校区(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 4 号)、志成路校区(天津市河北区志成路 7 号)。

4.复试费用

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 收取复试费 90 元/生, 同等学力考生收取复试费 150 元/生。

缴费方式:通过支付宝进行缴费(具体缴费办法详见官 网公告)。

5.复试组成

复试由专业考试、面试、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组成。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加试两门与报考 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与初试科目不同,加试 方式为笔试。

以上考试具体要求,详见官网《天津美术学院 2025 年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通知》。

第十四条 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按照《天津 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执行。

2.复试成绩满分为 200 分。复试成绩包含复试专业成绩 (满分 150 分)、面试成绩(满分 30 分)、英语听力及口 语测试成绩(满分 20 分)3 个部分。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 考核成绩之和。

同等学力考试加试科目每科满分为 100 分。

第十五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 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  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  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  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经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可对相 关考生再次复试。

第四章 调剂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上级部门关于调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 校生源情况,本年度我校不接收调剂申请。

第五章 录取管理

第十七条 我校在本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市招生委员会的管理和实  施办法,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  成绩、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  取名单。

第十八条 计划管理

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 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合 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通过后,可能对部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 为 5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 50%。

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总分÷5)*50%+(复 试总分÷2)*5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条 录取规则

各专业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在总成绩相同情形 下,依次比较如下成绩项:复试成绩总分,初试成绩总分, 初试业务课二成绩,初试业务课一成绩。按复试成绩从高分 到低分排序。上述考生如复试成绩仍相同, 由二级学院研究 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关于上述考生排名的书面意 见,报请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同等条件下服役时间长的考生 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于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国 赛银奖以上、“天开杯”创聚津门全国大学生智能科技创新 创业挑战赛一等奖及以上等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 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进入复试后,考 生提出申请的,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复试工作完成后,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 室)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我校招生工作领导

小组审核。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  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我校网站公示 7 日。  对报考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  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 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7 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我校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 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 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 籍注册均以我校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四条 不予录取或录取资格无效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 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 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满分 200 分)低于 120 分视为复试不合格, 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 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 本科生考生,入学报到之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 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书》, 录取资格无效。

8.其他不符合录取规定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我校相关安排,统一进  行体检。体检要求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  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 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  学〔2003〕3 号)要求,并结合我校招生专业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我 校在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新生进行 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 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 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校将对教务处(招生工作 办公室)及二级学院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 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 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 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校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室)、纪 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办法文末。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校及各二级

学院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 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 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我校和二级学   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全面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三十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投诉、申 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 由我校招生 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我校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室) 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 以教育部及天 津市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zsbgs.tjarts.edu.cn/info/1004/23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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