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2]

软考 责任编辑:eheav88 20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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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章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第七条制订、修订军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军事技术装备的发展和使用要求,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第八条军用标准包括军用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为军事技术装备制定的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军用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七条 制订、修订军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军事技术装备的发展和使用要求,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第八条 军用标准包括军用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为军事技术装备制定的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军用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专业标准相抵触。

第九条 军用标准是指对国防科学技术和军事技术装备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国防科研、生产、使用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第十条 制订、修订军用标准,应当采取科研、生产、使用相结合的形式,按照标准的不同对象和部门的业务分工,由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主办部门和参加单位。

第十一条 军用标准,由主办部门提出草案,属于通用后勤技术装备(包括后勤专用车辆,下同)和军队医药卫生方面的,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发布;其余的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和发布;特别重大的,由国防科工委或总后勤部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后发布。

为军事技术装备制订的专业标准,由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并分别报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备案。

第十二条 军用标准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订军用标准所需的经费和物资,应当列入各部门、各单位的科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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