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1. 本条是对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各类标准的适应范围的规定。
2.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通过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其中,药品、兽药的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分别由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标准,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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