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2022自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自考 责任编辑:訚星楚 2022-03-03

摘要: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自考本科毕业生需要平均成绩达到 65 分以上,毕业论文的成绩达到良好(80 分)以上方能申请学士学位。

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提升继续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教育部批准、国家

承认其学历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及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

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品行端正;

(二)学位课程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学位课程即本专业规定

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 70分以上(成绩以等级记载的,折算 100 分制:及格为 65 分,中等为 75 分,良好为 85 分,优秀为 95 分),毕业论文的成绩达到良好(80 分)以上。

2.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学位课程即本专业规定的公

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 65 分以上,毕业论文的成绩达到良好(80 分)以上。

3. 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要求参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位课程要求执行。

(三)学业水平测试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读期间须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学业水平

测试指:重庆市学位办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成绩六年内有效

1.重庆市学位办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合格

分数为 60 分。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合格分数为 355 分。

3.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合格分数为 60 分。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合格分数为 60 分。重庆市

内进行继续教育的本科毕业生,须在重庆市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重庆市外进行继续教育的本科毕业生,可选择在重庆市或本人学习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申请学士学位前,须将重庆市外英语(二)成绩档案转至重庆市自考办方有效。

入学前已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且分数达到 355

分、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已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且分数达到 60 分的,其成绩六年内有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受过留党察看、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三)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五门

(含五门)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含四门)以上者;

(四)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之一者。

第五条 授予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

请,并提交《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单》、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合格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单)复印件各一式两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

(二)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及

以上职称教师组成)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学位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将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审核整理;

(三)校学位办对继续教育学院所推荐的学位申请人的相关材

料进行形式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位的

决定,被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作和发放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学习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获得学位的学位申请人本人凭相关证件到继续教育

学院领取学位证书,严格履行签字移交手续。

第七条 未获得学位的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不授予学位的

决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并报校学位办,必要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及本细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对相关责任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附 则

第九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继续教育

学院负责。

第十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来源:西南政法大学2022年上半年自考学位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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