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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考试重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考 责任编辑:廖婕 2025-03-04

《国际经济法概论》是自考课程中的一门重要科目,为学习者提供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基础概览。该科目旨在帮助考生理解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框架和规则,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主体、法律渊源以及核心领域,如国际贸易、投资、金融和税法等。

考点一: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一、自然人

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二、法人

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法人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法人的属人法不仅决定法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一般权利能力,而且还决定法人的内部关系、特殊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问题。

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法人的属人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

(1)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

①成立地说,即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的国籍

②住所地说,即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一种认为,法人住所是指管理中心地,因为这里是法人的董事会作出重要决定和实行中央控制的地方,也是它完成许多重要行为的地方。另一种认为,法人住所是指其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

③控制说,或称成员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即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的国籍,因为法人只不过是覆盖

在其成员身上的一层面纱,法人的国籍应依其成员的国籍来确定。

④复合标准说,即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

(2)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

①一般许可制。外国法人只需根据内国法的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在内国以法人名义开展有关经营活动。英、美等国采取这种做法。

②特别许可制。外国法人须经过内国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才能获得承认。原苏联、奥地利等国采取此种制度。

③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在实践上,各国为维护其主权利益,都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加以一定限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

三、跨国公司

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作为内国法人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因为无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子公司,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必须依照母国或者东道国的公司法设立,且分别受母国法律或东道国法律的调整。跨国公司不是政府,不是国际组织,也不是国际法人,只是国内法人。

2、特征

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1)子公司:依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独立法人,受东道国的法律管辖。

(2)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行为由总公司负责;多在销售环节,称为办事机构,营业机构。

考点二:单独关税区

一、单独关税区

1、基本概念

单独关税区是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及随后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规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放的非国家实体。

单独关税区这一概念是仅以关税区在经贸方面是否具有完全自主权为标准的,不涉及政治方面是否具有完全自主权问题。

目前在WTO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2、中国三个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

(1)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2)在WT0有关协定所涉事项的适用范围内,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作为WTO的缔约方,应是一种平等关系,而不是中央与地方或其组成部分间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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