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8-07-27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三个月复习时间,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很重要,快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吧。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中止VS中断:

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客观因素:(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没有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

中断

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类似8个);口头起诉也算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担保、请求延期、制定清偿计划)

诉讼时效进行中

清零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诉讼时间中断)

一般★

(1)直接主张:签字、盖章或证明文书到达;

(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发送数据电文:到达当事人

金融机构

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 扣收欠款本息

下落不明

在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

3.特殊规定:

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

部分及于其他

对连带债权、债务人中一人主张

一人及于全体

代位诉讼

一箭双雕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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