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期间与送达》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08-22

摘要:《期间与送达》是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法考为你精讲期间与送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期间与送达》知识点,民诉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检测知识盲点,高效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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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

第九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或完成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狭义的期间仅指期限,广义的期间则包括期限和期日。

期限,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实施诉讼行为的时间界限,即自何时起始至何时终止的时间范围。

期日,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共同完成某一诉讼行为的日期。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除法律明文规定允许变动的例外情形,任何诉讼主体都不得任意改变。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变期间和相对不变期间。绝对不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相对不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有法定事由时,法律允许法院作一定的变更。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27条的规定,下列诉讼行为的期间为6个月: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提出异议;例外情形下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利害关系人对错误的除权判决提起诉讼的期间为1年。这里的6个月或1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关于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民诉法解释》第129条规定,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案件的审限为:(1)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遵照普通程序的审限,即:应当在再审立案的次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2)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审限,即:对判决的再审案件,应当在再审立案的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再审案件,应当在再审立案的次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参见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28条。]

(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为可变期间,一旦指定,一般也不应任意变更,但如情况变化,法院可重新指定期间,也可延长原来的指定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计算,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四、期间的耽误和补救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

无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间,法律后果一般是失权,由行为人自行负担。

如果耽误期间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则允许申请顺延期间,即“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的申请,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顺延事由的,应允许顺延。对法定期间,顺延的时间一般为被耽误的时间。如果被耽误的是指定期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顺延的时间。

第二节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送交给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即为送达。

送达的特征有:(1)送达是人民法院向诉讼参与人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即法院是送达人。(2)送达是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向诉讼参与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即诉讼参与人是受送达人。(3)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果。(4)送达的内容是各类诉讼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5)送达地址具有恒定性。《民诉法解释》第137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1)对法院而言,依法送达诉讼文书是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诉讼程序合法性和诉讼行为有效性的重要措施。(2)对当事人而言,送达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权益,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后,他们才能够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才能依据文书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必要的诉讼行为。

二、送达回证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法院在送达时须有送达回证。所谓送达回证,是法院已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的凭证,对诉讼文书已合法送达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作为一种格式化的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的内容包括:送达法院的名称,受送达人,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送达的处所和时间,送达的基本情况,受送达人或有关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所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入、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直接送达,只有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才可据情选用其他送达方式。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其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而遭拒绝签收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是在直接送达遭拒时所采用的送达方式。对留置送达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里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2.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4.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5.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三)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受送达人能够及时收悉的方式进行送达。这是法院利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将需送达的文书的电子版本发送至受送达人的接收终端的送达方式。

对电子送达要注意:

1.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若受送达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法院不得采用。若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电子送达的对象限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其他诉讼文书。即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采用电子送达。

3.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所谓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

委托送达的前提是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五)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88条将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规定在同一条文中,二者的适用前提都是“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但其关系不是一种合并关系,而是一种平行选择关系。对于邮寄送达,2004年较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1日生效)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对邮寄送达要注意:

1.下列情形不适用邮寄送达:(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2.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3.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4.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1)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2)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4)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5)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6)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6.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90条的规定,转交送达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3)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它送达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后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实际上是一种推定送达。对公告送达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用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3.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四、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

1.实体上的效果。例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的效力开始发生。

2.程序上的效果。例如:有关的诉讼期限开始计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应在何时参加某一诉讼活动,若不参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标志着有关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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