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是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法考为你精讲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检测知识盲点,高效备考。
【知识点详解】
第三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基础理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属于社会组织,这点与自然人相区别。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这点区别于法人的成员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学理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1)公法人,是指行使公权力为目的,并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公法人得为法人,应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一面,而不指其行使公权力的一面。
(2)私法人,是指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并依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
(1)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法人,为人的集合。如公司、合作社、协会等。社团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还可以是中间法人。
(2)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为财产的集合。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1)营利法人,是指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
(2)公益法人,是指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3)中间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校友会、同乡会、俱乐部等。
(三)法人的立法分类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1)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为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法人。属于社团法人、公益法人。
需要登记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法人。属于社团法人、公益或中间法人。
需要登记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捐助法人
是指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属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特别法人
(1)机关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营利法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办理登记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二)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因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不复存在。但在清算期间,其权利能力仍然存在,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法令的限制和目的事业范围的限制。如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等权利,如未取得特殊许可牌照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如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同时发生和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法人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
(三)法人的登记事项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四)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事由
(1)法人解散;(2)法人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法人解散
解散事由:(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3.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六)法人人格否认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彻底否认法人的人格,而是在个案中否认成员的有限责任,令其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三、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概述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无须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1.意思机关。也称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在社团法人,意思机关是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财团法人不得有意思机关,其以捐助人的意思为法人的意思。如扶贫基金会只能依捐助人的意思将捐助财产用于扶贫,自己不得另设意思机关,决定该扶贫财产的使用。
2.执行机关。这是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项机关。任何法人皆须有执行机关,否则法人的目的事业无法完成。
3.代表机关。这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代表机关必须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故称为法定代表人。
4.监督机关。依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的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实施监督的机关。监督机关不是法人必设机关。
(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效力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为代表关系。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自然人人格被法人吸收,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的行为效力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与法人之间是代理关系。如公司业务员以公司名义与客户订立合同,为代理。这类被称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须有授权才能作为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四、法人的人格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一)法人的名称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包括命名、使用、变更和转让的权利。企业名称专用权,仅指整个企业名称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对于名称中的“字号”,也具有专用权。
(二)法人的名誉权
法人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法人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人荣誉权
法人荣誉权,是指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五、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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