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当得利》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不当得利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不当得利》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第三章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原因,一方获得利益而使另一方受有损失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受益人(即债务人)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是债的法定发生原因之一,无需当事人约定,受益人的义务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不当得利制度旨在矫正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即去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亦即,本制度以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以相对人所受损害之填补为目的,故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这也是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尽管造成这一事实的原因包括事件,也包括行为,但此类债的直接根据应视为不当得利这一客观事实,只要存在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均产生法定之债。
【例】甲乙鱼塘相邻,一日下暴雨,鱼塘水位上涨,甲鱼塘之鱼跃入乙之鱼塘。
【例】甲乙邻居,住在一个筒子楼里共用一个厨房,放学回家的乙的孩子(小学生)吃了甲的面包若干片。
一般认为,不当得利之债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此处限于财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制度调整范围。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当事人财产总额的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的取得,因附合使所有权范围扩张,抵押权顺序上升,财产上的抵押权消灭,因财产的占有而获得利益,债务人债务的消灭等。
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后来不再负担或少负担,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没有限制。
(二)他方受有损失
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
既可以是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的丧失)。可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必须得到的利益。
虽一方获得利益,但他方无损失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拾得他人废弃之物,如大型商场周围的居民因商场的兴建而房屋价值剧增。如甲后院有一颗大榕树,乙经常爬登上去看丙球场举办的中超足球联赛。此种“反射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通说采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只要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其不当利益的获得,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般情况下,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尽管由两个原因事实引起获利和受损,特别是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如果该财产价值的移转,依社会观念认为不当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但该说又有滥用公平理念,影响法律适用稳定性之嫌疑。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例】甲雇请乙为其清除垃圾,甲所受之利益为乙给付的劳务,而所给付的劳务即为乙的损失。再如甲出租墙壁给乙悬挂广告,乙所受的利益为甲的给付,即墙壁的使用,而甲的损失也正是墙壁的使用。受益与损失之间均因直接交付关系而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例】甲拾得乙的财物而赠与丙,虽乙的受损与丙的受益非出于同一原因,但乙亦可主张丙构成不当得利。此时,乙仍是所有权人,乙可以依据返还原物之物权请求权要求丙进行返还。同时,丙之受益为对财物的占有,乙之损失亦为对财物的占有,虽然丙之受益源自甲的交付,乙之损失源自财物之遗失,但依据社会观念认为有牵连关系,则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构成占有之不当得利,丙应当将其对财物的占有返还给乙。
【例】甲入室盗得乙一幅名画,甲把画卖给丙,丙的受益是基于买卖关系,乙受到损失是基于甲的盗窃行为所致。虽然受益与受损并非出于同一原因,但一方受益是建立在他方受到损失上,故依社会观念应认为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乙之所有权仍在,也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之物权请求权。
【例】甲骗取乙的金钱,向丙购买一辆汽车,后发现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基于金钱之特殊属性,甲将金钱骗取到手即取得金钱之所有权,甲、丙之间合同无效,将产生两者之间的返还问题,但此时丙获得的金钱的不当得利导致的是甲的损失,和甲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乙和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乙向甲购买水泥,用以修缮丙的房屋,后发现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此时丙获得利益,甲受有损失,但并不能认为丙获得利益与甲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给付关系是存在于甲、乙之间,甲并未对丙为给付,故甲之受损并非丙受利益所导致。同理,乙承租丙的房屋,找甲修缮房屋,给付关系存在于甲乙之间,甲并未对丙为给付,如果甲乙之间承揽契约无效或不成立或乙无力支付修理款项,甲对丙无不当得利请求权。
(四)没有法律上原因
没有法律上原因,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例】添附中,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有合法根据的,但其取得该项利益却无合法根据,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其所得之利益。
(五)不当得利的除外情形
1.因道德上义务而给付。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为感谢婚姻介绍人而支付的报酬,亲朋好友之间的人情往来等。
2.履行未到期债务。债务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本无清偿义务,但若其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接收该清偿,即使债务人因此失去利益,债权人取得利益,债务人也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3.明知无交付义务而交付。若对方接受,交付方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这种情况,一般被视作赠与。注意:区别于非债清偿,非债清偿属于不知无义务而给付,可构成不当得利。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一般认为,交付财产一方不能按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得利一方也不能取得该利益,该财产应缴归。但是,如果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一方的,受害人仍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支付给绑匪的赎金。
【例】故意实施损害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支付赌债、贿赂腐败官员而给付名贵文物、支付嫖资等,应追缴其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
5.强迫得利。是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受有利益,违反其意思,不符合受领人的计划与安排。
【例】甲擅自将油漆涂于乙的围墙,而乙计划将围墙拆除。此时,应按照受领人的经济计划来认定其整体财产是否增加,从而决定应返还的价额。如果所受利益为零,则不必返还。如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受益人所受利益为零,自无须返还。
【例】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这里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
民法一方面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从事各种行为,决定其给付目的;另一方面又设立不当得利制度,矫正欠缺目的的财产变动,以补救失败的行为计划。因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称为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其目的在于使给付者向受领者请求返还其欠缺目的所为的给付。其所受之利益,实际上就是受领者从他方受领的给付。即使受领人因此支付了价款,也不影响在符合条件时不当得利的认定。如果给付是根据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作出的,受领者所受利益就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发生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
1.自始无给付目的
(1)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自无效力可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受益人因此受领的给付,自始就没有法律根据。
【例】果该给付为物的交付,则给付人可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不产生不当得利。
【例】果受益人已将物有偿转让,受让人又构成善意取得,则给付人只能依不当得利主张受益人返还价款。
【例】果给付为劳务,或给付物为特定物且为受益人消费时,可产生不当得利。
【例】果法律行为无效属于双方恶意窜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给付物应被收缴或返还第三人,不能成立不当得利。
【例】甲、乙签订劳务合同,乙为甲提供劳务,甲支付劳务费若干,后发现劳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则甲所受利益为乙提供的劳务,乙所受利益为甲支付的劳务费,这是属于各自返还不当得利问题,并非因甲支付了劳务费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例】甲将机器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支付租金若干,后发现租赁合同无效,甲所受利益即为租金,乙所受利益为对机器设备的使用,应当各自返还不当得利。
(2)非债清偿。注意,不同于清偿他人之债,清偿他人之债可构成无因管理。
【例】清偿已偿之债;出售A物,误交B物;误偿他人之债等。但是,清偿已过诉讼时效之债不属此类。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1)合同被解除
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给付物所有权重回给付人,给付人可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一般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给付物被受益人消费或第三人善意取得时,给付人取得的价款或享有的利益就构成不当得利。
(2)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没有溯及力,仅是向未来消灭。终止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因此物的所有权并不复归于给付人,当受益人尚无对待给付或尚无对等的对待给付时,其取得的给付便是不当得利。
(3)解除条件成就或终期届满
【例】甲赠车给乙并移转所有权,约定乙移民国外时,赠与合同失效。后乙移民国外。
3.给付目的不达
【例】附停止条件的债务,预期条件成就而履行,后条件未成就。
【例】以受清偿为目的而交付收据,实际上债权并未受清偿。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从不当得利内容来看,包括权益侵害、支出费用和求偿三种不当得利类型。
1.权益侵害不当得利
此类不当得利须以侵害他人权益而受利益为要件。
【例】甲将乙的手机出卖给丙而获得价款,甲属于无权处分,丙若依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如甲将乙的房屋出租给丙收取租金若干;如甲无权占用乙的房屋;如甲擅自在乙的屋顶设置广告牌。以上甲皆构成不当得利。
【例】丙拿乙的草料喂甲牛;如丙将甲的肥料施于乙的田地中;如乙的员工丙盗用甲的汽车为乙运送货物。以上乙皆构成不当得利。
【例】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得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与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1)有时成立不当得利,但不成立侵权损害赔偿。
【例】甲擅自在乙的屋顶设置广告牌,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则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乙仍然可以主张不当得利。
(2)有时成立侵权,但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继承人甲明知摩托车并非其父的遗产(实为乙所有),仍然赠与给善意的丙,而摩托车非因丙之过错而灭失,甲不构成不当得利,但乙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有时既成立侵权,也成立不当得利。
【例】继承人甲明知摩托车并非其父的遗产(实为乙所有),仍然出售给善意的丙,丙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甲既构成侵权,也构成不当得利。
【例】任某门前公路上有一泥沟。某日,一货车经过泥沟,由于颠簸掉落货物一件,被任某拾得据为己有。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
(4)有时候既不成立侵权,也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继承人甲非因过失不止摩托车并非其父的遗产(实为乙所有),赠与给善意的丙,甲既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不构成侵权。
2.支出费用不当得利
支出费用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非以给付的意思,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受损人得对受益人主张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受损人无给付的意思,受益人也无收益的权利,应负不当得利返还。
【例】甲记错电话号码而为乙的电话缴费;如甲误将乙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如甲误信乙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以上乙皆构成不当得利。
3.求偿不当得利
求偿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清偿他人债务,因不具备委任、无因管理、或其他法定求偿条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如果存在前述之求偿条件,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例】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可以转让。此时,受让人对抵押人即享有求偿不当得利请求权。
【例】甲、乙之间订立分期付款的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乙的债权人丙在对标的物强制执行时,得清偿最后数期款,由乙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丙对乙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
【例】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抵押之情形,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些情形中,求偿权均因符合法定求偿条件而发生,故不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一)基本返还规则
1.返还客体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原物,应当返还给受损人。
孳息,如利息、租金,应当返还给受损人。立法使用孳息一词,准确的表述应为利用不当得利更有所得,除孳息外,还包括使用利益、原物毁损后的代位物、原物中的埋藏物、彩票所中的奖金等。
其他收益,如利用原物的经营所得、投资回报,其他收益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收缴。
2.返还方法
以返还所得利益的原状为原则,以价额返还为例外。
只有在所得利益的原状无法返还时,如原物不存在、原物为劳务、所受利益为物的占有和使用、原物被附合而无法分离等,才采用价额返还。
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的,如保险金、赔偿金,应当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二)返还范围
当所受利益小于所受损失时,返还数额以利益为准;当利益大于损失时,以损失为准。这是因为超出损失的利益与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属于返还范围。(总之,以少的为准!)
当所受利益存在毁损灭失时,除按照上述规则进行返还外,还面临着受益人是否需要就毁损灭失的不当得利进行赔偿的问题,此时又因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
受益人为善意,是指受益人不知其所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至于受益人对不知是否存在过失,在所不问。
返还规则:仅就现存利益负返还义务,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免负返还或赔偿责任。
费用主张:善意受益人可向受损人主张因取得该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关税等;可以主张对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如宠物的饲料费用、医药费用、电脑的升级费用等。
2.受益人为恶意
受益人为善意,是指受益人知道其所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
返还规则:须对全部利益负返还义务,如有损害,并应赔偿。所受利益的损害是否因受益人的过错而发生,在所不问。
费用主张:不得主张因取得该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关税等。可以主张对标的物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3.受益人嗣后为恶意
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受领之后才知道无法律上原因的,从知道时起为恶意。在善意阶段发生毁损灭失的,以返还时的利益为限;在恶意阶段发生毁损灭失的,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标准,负返还义务,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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