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10月10日(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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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人。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董事长产生及变更办法,章程未作规定。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甲为董事长。

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

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

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问题:

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

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

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

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1.【答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公司的变更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登记,属于行政许可的变更。

【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判断

2.【答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变更登记的事项为乙、丙、丁通过临时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故乙、丙、丁为原告;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与被告确定

3.【解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决定,因而法院应当以复议决定作为审查对象,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通知的行为。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如果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那么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撤销决定)均为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4.【答案】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程序

5.【答案】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知识点】判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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