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一审获刑6年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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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上午,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2014年到2016年,宋喆利用担任王宝强工作室总经理及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另一被告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等手段,侵吞王宝强影视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各项业务款,数额高达232.5万余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经调查,宋喆的职务侵占案具体包括:

2015年9月,在与河北某农业开发公司洽谈广告业务代言业务中,要求该公司将约定的款项支付到宋喆控制的银行账户内,侵占应支付给王宝强影视工作室的款项45万元;

2015年11月,在与福建某农公司洽谈广告业务代言业务中,要求该公司将约定的款项支付到宋喆控制的银行账户内,侵占应支付给王宝强影视工作室的款项20万元;

2016年6月,宋喆伙同修雨乐,在相关公司邀请王宝强参演某节目的项目中,虚报价格,采取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通过第三方公司将截留的款项转移到宋喆控制的账户内,后宋喆与修雨乐将钱款平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雨乐在宋喆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

鉴于宋喆表示认罪,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修雨乐系从犯,且自愿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案扣押的232.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发还王宝强工作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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