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10月26日(三国+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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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甲国是群岛国,乙国是甲国的隔海邻国,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他国船舶通过甲国的群岛水域均须经过甲国的许可

B.甲国为连接其相距较远的两岛屿,其群岛基线可隔断乙国的专属经济区

C.甲国因已划定了群岛水域,则不能再划定专属经济区

D.甲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答案】D

【知识点】群岛水域

【解析】A项考查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群岛水域的航行分为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两种情况。前一种是所有的船舶享有通过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后一种是指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其他的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不管是无害通过还是群岛海道通过,都不需要群岛国的许可。因此,A项错误。

B项考查群岛基线的确定。领陆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或岛屿组成的。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基线的确定需要满足《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条件:(1)基线应包括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2)基线范围内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与水域面积之比应在1:1到1:9之间;(3)基线超过100海里的线段最多不能超过基线总数的3%;(4)基线不能明显偏离群岛轮廓,不能将其他的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因此,B项错误。

C项考查群岛水域的相关区域。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C项错误。

D项考查群岛国对群岛水域的主权范围。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因此,D项正确。

2.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答案】D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属于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情形,故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丙国法。

3.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知识点】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解析】A项考查劳务派遣是否构成经常居所地。《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张某虽然2008年3月至2010年6月在马来西亚工作,但属于劳务派遣,不构成经常居所地。A错误。

B项考查生活中心在确认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时的意义。张某虽然2010年6月至2012年1月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但只是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末回深圳与家人团聚,可见张某并未将香港作为其生活中心,其生活中心依然是深圳。B错误。

C项考查就医是否构成经常居所地。张某虽然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在北京治病,但就医的地方不构成经常居所地。C错误。

D项综合考查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张某2008年3月之前的经常居所地就在深圳,2008年之后居住过的马来西亚、香港、北京都不构成经常居所地,因此,张某2008年3月至今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深圳。D正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

【答案】D

【知识点】保障措施

【解析】A项考查保障措施中损害的认定。《保障措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A项正确。

B项考查保障措施中数量增加的认定。《保障措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B项正确。

C项考查保障措施中的临时关税。《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C项正确。

D项考查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可见,在终裁决定作出前,就可以对进口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D项错误。

5.甲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采用FOB价格条件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B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部分损毁,另一部分完好交货,但在交货后半年左右出现质量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有关贸易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公司在陆地上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

B.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C.对交货后半年出现的货物质量问题,因风险已转移,A公司不承担责任

D.对海运途中损毁的部分货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答案】B

【解析】AB两项考查FOB术语下的风险转移,FOB,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按2000年的术语)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交货义务即履行完毕,货物的风险自货越过船舷转移,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项:该项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虽然风险已经在装运港船舷转移,但风险只涉及双方无责任的外部事件造成的损失的分担。卖方的质量担保义务仍然存在,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本题中,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约定的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因此对交货后半年出现的货物质量问题,A公司应当承担责任,C项错误。

D项:该项考查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单纯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其承保的责任范围。本题中的货损不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D项错误。

6.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

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

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

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

【答案】C

【知识点】《海牙规则》、信用证、平安险

【解析】A项考查《海牙规则》下的承运人责任。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是适航与管货。因承运人没有尽到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17项承运人免责事项,包括:(1)航行过失免责,是指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2)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11)暴动和骚乱;(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14)包装不善;(15)唛头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本题中,货物在途中遇台风全损,是天灾引起的灭失或损坏,属于承运人免责的情形,故承运人对甲公司的货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不考虑承运人免责事项,只需记住"承运人只对没有尽到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就可以对A项的对错做出判断。本题中,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的原因并不是承运人没有尽到管货的义务,因此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故A项错误。

B项考查信用证独立原则。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信用证独立原则不允许银行以卖方与买方之间对有关基础合同履行的争议,作为不付款、减少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理由。只要单据和信用证表面相符,开证行就应付款。故B项错误。

C项考查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发生意外事故前后又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装卸或转运时整件货物落海;(5)被保险人自救费用;(6)遇难后装卸费用;(7)共同海损。平安险的责任可总结为有例外的所有海上风险(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本题中,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属于海上风险,但又不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故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C项正确。

D项考查信用证中的保兑行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第八条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可见,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是否承担兑付责任,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因此,D项错误。

7.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

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

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答案】A

【知识点】《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领事取证、当事人取证

【解析】A项考查域外取证的中央机关。《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二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受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各缔约国应依其本国法律组建该中央机关。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根据该条规定,一国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将调取证据请求书送交被请求国中央机关,无须通过本国中央机关转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决定》指定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请求书的中央机关。故A项正确。

B项考查拒绝执行调取证据请求的情形。《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该条从肯定与否定两个方面规定了可以拒绝执行调取证据请求的情形,可以拒绝的两种情形是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和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拒绝的两种情形是本国专属管辖和不承认境外诉讼权利。故B项错误。

C项考查领事取证。《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亦可以向他执行职务所在国或第三国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一)他执行职务地所在国指定的主官机关已给予一般性或对特定案件的许可,并且(二)他遵守主管机关在许可中设定的条件。缔约国可以声明,无须取得事先许可即可依本条进行取证。"可见,外交官或领事代表可以向本国国民以外的人调取证据,但需要驻在国许可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故C项错误。

D项考查外国当事人能否直接在我国取证。《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没有规定当事人直接取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可见,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取证。D项错误。

8.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

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

【答案】C

【知识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A项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申请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需要通过仲裁裁决作出地法院。A项错误。

B项考查境外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可见,境外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可以得到承认与执行。B项错误。

C项考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正确。

D项考查当事人仅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而未同时申请执行时法院应如何处理。该《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

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

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

【答案】AD

【知识点】法人的国籍、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解析】A项和B项考查法人国籍的确定。《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题中的公司在新加坡注册成立,故其为新加坡籍。不能混淆公司股东的国籍和公司的国籍。A正确,B错误。

C项和D项考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中,该公司的登记地在新加坡,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因此,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既可适用登记地新加坡法,也可适用主营业地香港地区法。故D正确,C错误。

补充知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特别提示:需要注意的是,在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而不是必须必用主营业地法。

2.在一国际贷款中,甲银行向贷款银行乙出具了备用信用证,后借款人丙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乙银行向甲银行出示了丙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甲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乙银行付款

B.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相同的国际惯例

C.备用信用证独立于乙银行与丙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

D.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甲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D

【知识点】备用信用证

【解析】ACD项考查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备用信用证指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具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及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的保证。备用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保证人在向贷款人付款时,只需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而无需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在借贷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即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贷款协议。因此,A项错误,C项和D项正确。

B项考查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证惯例》等国际惯例,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因此,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并非适用相同的国际惯例。所以,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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