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11月9日(民法+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11-09

摘要:希赛网法考频道为考生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精选每日一练,以便广大考生备考2019年法考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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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案】B

【知识点】法律原则,法律关系主体,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解析】A选项正确。《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签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显然违反该条规定,故A项正确。

B选项错误。在本题,"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很显然,法院是基于潘桂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否认转让合同效力,而非"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故B项错误。

C选项正确。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对潘桂花行为能力经鉴定,认定其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资格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C项正确。

D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产转让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是为解决房产究竟谁享有所有权的争议。而该争议的解决,关键点就在于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故D项正确。

2.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答案】A

【知识点】一物多卖

【解析】《买卖合同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戊取得挖掘机所有权,履行顺序为第一位。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两种情形都属于支付了价款,故按照支付时间顺序认定,丙为第二顺序,丁为第三顺序(不考虑是否足额支付价款问题)。甲乙之合同本属可撤销,但因乙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属于放弃撤销权,该合同有效,但乙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故顺序为最后。A项正确。

3.乙起诉离婚时,才得知丈夫甲此前已着手隐匿并转移财产。关于甲、乙离婚的财产分割,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隐匿转移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B.就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事宜发生纠纷,乙可再起诉

C.离婚后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可另诉再次分割财产

D.离婚后因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再行起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答案】D

【知识点】离婚离婚财产分割

【解析】《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A项、C项正确,不选。《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当事人因履行离婚洗衣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B项正确,不选。《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据此,D项错误,应选。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答案】AC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A选项,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在租赁期内丁某可以基于房屋的所有权请求方某返还房屋,但是方某可以基于与丁某之间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主张抗辩。A项正确。

B选项,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唐某,丁某可以先解除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然后其基于所有权可要求唐某返还房屋。B项错误。

C、D选项,若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方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唐某的,丁某对租赁合同享有单方解除权,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C项正确,D项错误。

2.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旅游出发前15日,梁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韩某替代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

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解析】A选项,《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梁某与甲公司的合同非不可转让的合同,其作为债权人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只要通知甲公司即可。因此,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A项正确。

B选项,《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

C选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因森林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韩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项正确。

D选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由于小火车司机是公园的工作人员,其因执行工作任务给韩某造成损害的,有用人单位该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3.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2017年6月,韩大在未办理韩某遗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卫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答案】ABCD

【知识点】遗嘱继承

【解析】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韩某的第二份遗嘱变更了第一份遗嘱中的部分内容,故变更部分以第二份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部分失效,故A项错误,B项错误。继承获得的房屋,未经登记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其买卖合同本身仍然可以有效,故C项错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D项错误。

4.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答案】AB

【知识点】监护

【解析】《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B项正确。乙、丙将甲的全部奖金投入到高风险的股票市场中,显然违反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A项正确。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原因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而乙、丙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义务管理被监护人的事务。故C项错误。《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故D项错误。注意D项按照《民法总则》通过之前《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正确的。但按照《民法总则》之规定,这里的诉讼时效是尚未起算,不是中止。司法部当年公布答案为ABD,现在为AB,新法、新规定、新答案。

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是无名合同

B.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C.效力待定

D.有效

【答案】ABD

【知识点】无权处分

【解析】A项考查无名合同。《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的十五种类型之外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本题中《合作协议一》属于股份转让合同,为无名合同。故A项正确。

B项、C项、D项考查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丙公司为张某、方某出资设立,甲公司并不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其对丙公司10%的股份进行转让,属于无权处分。故B项正确。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不因无处分权而无效,也不属于效力待定。故C项错误,D项正确。

2.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BCD

【解析】《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李某在拾得李某的电脑后,因暂时找不到失主,而代为管理,进行出租,根据该条规定,此为无因管理行为。因此李某返还时,应将电脑和出租所得的收益一并返还给乙。因此A项错误。对于李某来说,无因管理所得的收益对其而言是不当得利,可将支出的必要费用扣除后予以返还。因此B项正确。返还电脑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乙应以物权所有人的身份请求李某返还。因此C项正确。如果李某拒绝返还,则侵犯了乙的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D项正确。

3.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确定的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无权处分(物权)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债权),因此即使张某不是电脑的所有权人,其与甲乙丙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了电脑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某不能履行对甲和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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