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法考为你精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合伙财产的界定与范围
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1)全体合伙人的(实际)出资。(2)合伙企业成立后至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应区分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进行认定: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2.以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原则上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3.究竟是以所有权出资还是以使用权出资,约定不明且不能达成合意的,应当结合合伙存续期间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推定为以所有权出资或者以使用权出资。
4.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实践中对此多理解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注意】对此,可理解为特殊的按份共有。因为这种份额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是不能要求按份额比例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也不影响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利润和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才能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具体表现为: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作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财产份额后,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无须通知,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全体合伙人同意)。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注意】区分合伙财产份额与合伙企业财产的不同含义。前者即合伙份额,类似于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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