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商经《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1-16

摘要:《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法考为你精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合伙制度概述》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受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

1.优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由于无限连带责任的存在,在合伙的债务清偿中,若同时存在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两个债权,当合伙人与合伙企业都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时,如何确定清偿这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两种思路:(1)合伙企业债权优先受偿原则;(2)双重优先原则。前者是指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后者是指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我国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可考虑依照双重优先原则来处理。

3.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1)债权人抵销权禁止。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不能主张相互抵消,而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在理解上,可把二者看成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债权债务具有相对性。即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不能抵消合伙企业的债权。

(2)代位权的禁止。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变卖的方法;若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竞买。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受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该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非全部财产份额,则应当削减该合伙人的份额。

【经典真题】1.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03-72,多)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CD

2.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03-71,多)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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