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法考为你精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公务员。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都归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所有。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人格与企业的人格密不可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均归投资人,所以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充分和完整的支配与处置权。当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继承法的规定对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3)聘任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委托或聘用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对外签署的合同有效,若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追偿。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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