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法考为你精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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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特点是: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多样性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也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一般采取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应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约定各自承担债务责任的比例,但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出资
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或者是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该出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各方出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
(四)出资比例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出资比例由商务部确定。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未按期缴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限期履行出资义务;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未按合作企业合同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经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一般由出席会议董事或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但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资产抵押、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由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等,应由出席的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此外,合作企业成立后可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2.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会议,应在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
3.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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