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商经《重整程序》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1-20

摘要:《重整程序》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公司的设立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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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原因

破产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下列情形可进入重整程序:(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出现破产原因);(2)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可能出现破产原因。前者可启动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后者只能启动重整程序。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1)初始重整申请。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直接法院申请重整。(2)后续重整申请。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由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三、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

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通常为6个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且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延期3个月。

1.重整期间应当实行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

2.债务人在自行营业的情况下,行使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并履行管理人对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义务。

3.债务人要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其财产管理和营业的重要决定和有关信息,应当报告管理人。

4.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5.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请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四、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

1.对担保物权的限制。按照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只能在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开始后才能行使。此外,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替代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2.新借款。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从而实际取得一种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超优先权”。

3.对取回权的限制。破产法第76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否者不得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但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该财产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4.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限制。破产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管理层的股权转让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五、重整程序的终止

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破产法第78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l)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延期后的3个月内,没有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六、重整计划的内容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定文件。它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拯救企业所进行的商事和法律安排。它具有以下特征:(1)以企业拯救和债务清理为目的;(2)原则上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3)经法院批准后生效;(4)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1.重整计划的起草人和提交期限

破产法第80条规定,重整计划应当由重整期间负责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的人(债务人或管理人)起草。

2.重整计划的内容: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③债权调整方案;④债权受偿方案;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七、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1.表决程序。

(1)会议召集。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2)分组表决程序。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应当依照规定的债权分类分成不同的表决组进行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则表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批准程序。对于已获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不予批准的,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注意】重整计划未通过时,人民法院经审查,可强行批准。(1)首先协商,再次表决。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2)再次表决未通过时的审查批准。依据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①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该表决组已经通过;

②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

③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

④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

⑤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法定清偿顺序;

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其中,前四项条件是以债权人在清算条件下的预计清偿为基准,即所谓“清算标准”。

【经典真题】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03-31,单)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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