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每日一练11月27日(商经+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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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03-73,多)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知识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A项考查其他合伙人的执行权限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A项错误。

B项考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监督权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B项正确。

C、D项考查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权。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本题中钱某享有异议权,周某给执行合伙人,不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本题答案:BD)

【答案】BD

12.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2014-03-92-94,任)

(1)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

【解析】A、B项考查合伙人决议事项的范围。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会议有权决议限制合伙人的对外签约权,王某也不能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A、B项错误。

C项考查超越合伙事务执行权时,应否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合伙人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制是有效的,若张某超越权限对外签约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D项正确。(本题答案:CD)

【答案】CD

(2)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

【解析】A项考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限问题。本题中田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之一,其享有对外签约权,其对外签约无须征得朱某的同意。A项错误。

选项B考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异议权。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本题中朱某有权提出异议,但田某已经签约,合同有效。B项正确。

C、D项考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王某、朱某均是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均应对田某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本题答案:BD)

【答案】BD

(3)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知识点】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解析】A项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A项错误。

B、C项考查合伙人个人债务涉及合伙企业的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B、C项正确。

D项考查合伙份额强制执行时的优先权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据此可知,其他合伙人对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刘某对朱某的合伙份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本题答案:BC)

【答案】BC

13.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03-71,多)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知识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退伙

【解析】A项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行为的效力问题。有两种理解:(1)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言,甲为合伙企业的代理人(代表人)。当其丧失行为能力时,即丧失代理权。则其与丁所签订的合同,如构成表见代理,则为有效;如不构成,则为效力待定。A项表述错误,应选。(2)丁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无效。A项表述错误,应选。值得注意的是,此题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第37条即“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

B、C项考查合伙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其他合伙人可否一致决议将其除名或转为有限合伙人的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所以B项表述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不选。

D项考查退伙生效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退伙生效日应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生效,不一定是法院判决的生效之日,D项表述错误,应选。(本题答案:ABD)

【答案】ABD

14.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03-72,多)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知识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解析】AB项考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A、B项正确。

C项考查不具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约的效力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项错误。

D项考查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的聘任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聘任的经营管人员并无资格限制,D项正确。(本题答案:ABD)

【答案】ABD

15.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03-92-94,任)

(1)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知识点】合伙份额出质

【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份额出质的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项正确。B项如果可以设定质权,工商登记只是形式要件,B项错误。C项中,钟冉即使善意,也无法获得质权,C项错误。

D项考查出质以拍卖方式实现时,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D项正确。(本题答案:AD)

【答案】AD

(2)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企业类型的变更

【解析】高崎的要求涉及到合伙协议的修改,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A项正确。实践中,登记才具有公示效力,如果该企业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选项B正确。

C项考察有限合伙人是否可执行合伙事务,依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C项错误。

D项考查转为有限合伙人后,对企业之前的债务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此,可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责任承担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错误。(本题答案:AB)

【答案】AB

(3)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份额的处分

【解析】A、B项考查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之转让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A正确。而对于其他合伙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未见法律规定,B项错误。

C、D项考查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份额时,是否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以及是否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对此,《合伙企业法》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通知并非必须征得同意,C、D项正确。(本题答案:ACD)

【答案】ACD

16.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03-72,多)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知识点】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

【解析】这个知识点经常考,比较容易。依照《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项错误。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A、C正确。对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D项正确。(本题答案:ACD)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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