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的内容》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公司的设立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著作权的内容》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著作人身权
所谓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合法权利。这种权利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继承、转让,不能被非法剥夺,不能强制执行。
1.发表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作品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公开的权利(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公之于众?以何种形式和途径公之于众?
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作品一经发表,发表权即告消灭。之后再次出版等使用作品的行为,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著作权的使用权行为。
【经典真题】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2009-03-21,单)
A.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答案】B
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真名、假名、笔名);(3)决定署名顺序;(4)禁止未参与创作者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禁止盗用作者姓名或笔名等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委托、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是指作品内容的修改,报社、网站、杂志社、出版社等编辑进行的有关作品内容方面的修改,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如果仅仅属于不影响内容的文字性删改,则不属于修改权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保护作品不受删节、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使用著作权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一)使用权
著作权的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与发表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一定要注意区别。)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的权利。主要指电影作品、类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注意】图书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另专利权人不享有专利产品的出租权。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可分为现场表演(直接表演)、机械表演(间接表演),如机场、KTV、酒店、商场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背景音乐涉嫌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注意】(1)非公开表演(如家庭聚会、同学聚会)、非商业的免费公开表演(如大学的毕业晚会),属于合理使用,不侵权。
(2)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不同的。表演权是著作权的一项权利,由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权由作品的表演者享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二者的保护期限是有区别的,表演权的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后者,对表演者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受限制;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该表演发生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网络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电影、摄影、视频等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网络上获得作品的权利。
【注意】著作权人之外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也享有网络信息传播权。
【问题】如何理解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
(1)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中,供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浏览或者下载行为,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网络用户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供用户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浏览或者下载的时候,网络信息服务者虽然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等帮助行为,但只要不存在过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①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接入、存储、定位的网络内容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要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无监控义务”),则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明知,仍提供链接、存储、定位等帮助行为,则视为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②避风港制度。即使相关网络内容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要其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即视为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③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及时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则自接到通知之时起,认为存在共同过错并承担连带责任。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特定载体上(硬盘、光盘、胶片等)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改写作品,进而创作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包括人工智能翻译)。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编排或者选择,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二)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除法定许可使用以外,应当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一般应包含:(1)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和种类,如复制权、翻译权、汇编权等;(2)许可使用的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酬金对价、标准和计算方法;(5)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使用许可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行使。
(三)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
(四)获得报酬权
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因许可、转让著作权而获得报酬的权利。符合法定许可使用的,无须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支付一定报酬。这种情况下,获得报酬权是独立存在的,与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或转让权没有直接关联。付酬标准:(1)当事人约定;(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标准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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