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商经《商标权的消灭》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11

摘要:《商标权的消灭》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公司的设立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商标权的消灭》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商标权因注册商标被注销或者被撤销而归于消灭。

一、注册商标的注销

下列情况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

2.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其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商标局依法强制取消已注册商标的强制性措施。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对不具备注册条件而被合法注册的一种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经无效宣告程序撤销的商标权自始无效,经撤销程序导致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从撤销之日起丧失商标权。

1.注册商标不具备法定注册条件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法定注册条件(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注册商标侵权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司法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涉及侵权情形下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之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商标权自始不存在。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述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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