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建法规考点:民事诉讼制度

二级建造师 责任编辑:胡陆 2023-05-31

摘要:2023年二建考试越来越近了,在最后的冲刺阶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二建法规重要考点供大家参考,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下载下来。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合同法、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三大部分。考试内容多、知识面广,因此备考就要有针对性,把时间用在刀刃上!为帮助大家备考,小编特为大家分享2023年二建法规知识点。完整版请点击下列附件下载查看。

2023年二建法规高频考点手册

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考点: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案件大小、影响决定法院级别(基层、中级、高级、最高)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一般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财产纠纷,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基础上,可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不明,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专属管辖仅适用于不动产、港口、继承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特殊管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不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交易行为地

1、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移送有管辖权,只能移送1次)

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有管辖权的转移给原无管辖权的)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不同于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转移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移送管辖可能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或者在同级法院间发生,而管辖权转移仅限于上下级法院之间;

(3)二者在程序上不完全相同。

4、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在10日内提起上诉。

考点: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1、民事诉讼当事人:广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狭义=原告+被告

(1)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2)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三:对他人争议的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三: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通知他诉讼)。

(3)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的部分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效益,则第三人行使撤销之诉的法定期限是6个月。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5、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考点: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8大种类: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当事人的陈述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但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2)书证和物证

1)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则;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2)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3)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品。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3)视听资料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以合法手段(非窃听、侵犯隐私)取得的资料,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4)证人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5)鉴定意见

1)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作出的书面意见,如笔迹鉴定;

2)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法院直接委托;

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勘验笔录

1)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7)电子数据

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1、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1)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与实施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2)鉴定申请与实施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鉴定开始之前,鉴定人签署承诺书;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退还鉴定费用;鉴定材料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组织的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3)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前述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4)证据保全的申请与实施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按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当事人按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2、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限:

1)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若由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不少于15日,第二审不少于10日。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以上规定的期间限制。

4)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以上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5)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3)质证

1)论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5)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6)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7)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8)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

9)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勘验人。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4)认证

1)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

①当事人的陈述;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5)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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