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帮助考生充分了解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加深对重要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提高复习效率和应试能力,小编特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章节难点归纳:行政复议,仅供参考。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难点归纳: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a.对政府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服的
c.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d.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f.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g.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h.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i.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j.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k.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a.当事人不服行政处分或者人事处理决定
b.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1.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是免费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三、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四、行政复议决定
a.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b.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C.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谈不上开庭审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d.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2011年多选题)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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