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难点归纳:增值税

经济法基础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8-07-12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充分了解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加深对重要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提高复习效率和应试能力,小编特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章节难点归纳:增值税,仅供参考。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难点归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解释】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权,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包装物押金

(1)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逾期),单独核算的,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3)已收取的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4)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征收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 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

(2)征收消费税的(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增值税凭票抵扣

(1)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2)购进农产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解释1】农产品买价,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解释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解释3】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解释4】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业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释】(1)甲公司在销售饼干时,找乙运输公司负责运输,如果取得了乙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甲公司在销售饼干时,其销售人员乘坐火车时购买的火车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火车票不属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非正常损失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该项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因进货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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