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注册会计师 责任编辑:何思琪 2019-10-10

摘要:距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越来越近,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很重要,快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相关知识点吧!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3)行为效果不同

(4)行使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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