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考试大纲介绍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01-24

摘要: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预计5月中旬发布,以下是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考试大纲,仅供参考。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预计5月中旬发布,以下是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考试大纲,仅供参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 ,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 ,事关人民幸福安康 ,事关党和长治久安      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
  第二节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第三节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二章        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考试内容 :
  第一节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完善立法体制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第二节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节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司法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推进严格司法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四节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全民守法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第三章        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基本要求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节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坚持依法执政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参考文献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14 年 10 月 23  日 中 国共产 党 第 十 八届 中央 委 员会第 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法理学
  第一章    法 的 本 体
  基本要求 :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 的基本观点 ,法的定义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 , 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 体的含义 ,法律事实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 ,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 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 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 、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 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 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 ,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 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 语言 法律规 则 与 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 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 判例 政策)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 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 主体的 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 系客体的含义和种 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 权力、权利 、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  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贵条件)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 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科学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 原则)  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  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法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  寻找法律规范  推导法律决定)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演绎法律推理  归纳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  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
  了解:法的产生,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标志,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产生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发展与传统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移植的含义)  法的传统的含义  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三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标志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四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 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 、调整范 围 、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 法与( 法与 的一般关 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ω
  人权的概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 :法制思想 、出礼人刑 ,秋冬行刑 ,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
  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 与 婚姻继 承法律 铸 刑 书 与 铸刑鼎 《法经》)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 罪名 与 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亲亲得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 例 律 八议 五服制罪)  司法制度(大司寇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
  了解:永徽律疏 ,六赃 ,五刑 ,宋刑统与编敷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 ,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
  理解 :中华法系 ,十恶 、保辜 ,立法思想与刑罚 原则,清律与例 。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赃( 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  保 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 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  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  元代四等人制  明律与明大浩  清律与例(条例与则例)  罪名与刑罚( 折杖法 刺 配 凌迟 奸党罪)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 明刑弼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杀与谋杀)  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翻异别勘 审级管理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
  了解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 《 大清新刑律》 《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 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 法部 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基本要求 :
  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 》的制定。
  理解:罗马法的发展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熟悉: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罗马《十二表法》( Dodicl Tavole )的制定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naneus )、《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学说汇纂》 ( Digesta ) 、《新律》(Novellae)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第二节    英美法系
  基本要求 :
  了解:历史沿革,英国法的渊源 。
  理解: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熟悉: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较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
  理解: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熟悉: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
  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和宪法  1946 年日本“ 和平宪法”]    《法国民法典》( Code Napoleon )与《德国民法典》(Burgerliches Gesetzbuch furdas deutsche Reich)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 大陆法系的特点
  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
  了解:宪法的概念 、特征 、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 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宪法渊源 ,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宪法典的结构(序言 正文 附则)
  第六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根本性  较高性  原则性  纲领性  稳定性)  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    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    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
  了解 :我国的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文化制度、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性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    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三资”企业)]   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第三节    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第四节    的基本社会制度
  社会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 、结构形式的含义 ,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含义。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任务。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 遍性原 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机构  代表名额的分配  选举程序(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代表的罢免、辞职与补选)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三节    结构形式
  结构形式概念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
  第六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要求 :
  了解:公民与国籍的含义,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般原理 ,人权与公民权的含义,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理解: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内容与特点 。
  熟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并结合宪法文本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  2004 年修宪载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项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生命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第五章    机构
  基本要求 :
  了解:宪法与机构的关系 、机构特征 ,我国宪法关于机构的活动原则与划分。
  理解:我国机构的组织 ,不同机构的组成 、任期 、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 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 ,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分析有关的宪法 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机构概述
  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密切联系群众、为 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全国大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主席的产生  主席的任期)  主席的职权  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机关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  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 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基本要求 :
  了解:宪法实施的特征与意义,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保障。
  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监督的内容,宪法监督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监督的制度,并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或相关的宪法事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适用  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    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  先决投票  起草和公布  通过  公布)
  第三节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程序
  第四节    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的内容  宪法监督的体制(普通司法机关 代议机关 专门机关) 宪法监督的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的机关  宪法监督的方式  违宪的制裁措施)
  第五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政治保障  社会保障  法律保障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82 年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 12月 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1988 年4 月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 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1993 年3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3月 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3月 1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2004年3月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3月 1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法
  ( 2005 年3月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 3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4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2000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1979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 12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决修正    根据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1995 年 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0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 年 10 月 31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1982 年 12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12 月 1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 1982 年 12 月 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12 月 1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82 年 12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86 年 12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1995 年 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监督法
  ( 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      2006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3 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1984 年 5 月 3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 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 年4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 号公布     自 1997年7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 年3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99年12月 20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1998 年 11 月 4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        1989 年12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自1990 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和荣誉称号法
  ( 2015 年 12月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 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基本要求 :
  了解: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改革,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的功能  司法制度  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 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 司法改革 司法考试(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忠于党、忠于、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
  了解: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审判制度,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审判制度的概念  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主要审判制度
  第二节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  审判组织
  第三节    法官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法官的权利与义务  法官的考核与培训  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法官的辞职与辞退  法官的保障与退休
  第四节    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司法事业 保证司法公正 确保司法廉洁  坚持司法为民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五节    法官职业责任
  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
  了解:检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检察制度,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检察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
  检察制度的概念  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主要检察制度
  第二节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第三节    检察官
  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  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  检察官的考核与培训 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  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  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
  第四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  为民  担当  公正  廉洁)
  第五节    检察官职业责任
  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检察官执行职务中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
  了解: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分类,律师的概念,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和依据,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制度,律师收费制度,律师业务范围,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
  律师制度的概念   我国律师制度的特征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第二节    律师
  律师的概念  律师执业许可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程序    律师宣誓制度  律师的业务范围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律师收费制度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的依据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忠诚 为民 法治 正义 诚信 敬业)  律师的执业职责
  第五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执业前提  执业组织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六节    律师职业责任
  律师执业中违纪为的处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
  了解 :公证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公证管理体制,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公证员的概念,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依据。
  理解:公证业务范围,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法定公证制度,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证员的权利义务,公证的程序,公证的效力,公证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制度的概念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第二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公证机构的概念  公证机构的设立   公证业务范围  法定公证制度 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  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公证员的概念  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
  公证的申请  公证的受理  公证的审查  出具公证书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公证书的认证  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证据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公证的救济
  第四节公证员职业道德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公证职业责任
  公证员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1979 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83年9月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和 2006 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1995 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年6 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1年10月18日较高人民法院发布  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法发〔2010〕53 号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 2009 年 12 月31日较高人民法院发布) 法发〔2009〕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1979年 7 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 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6年11 月4日较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3 日起施行)     高检发〔2016〕18 号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 2004年6月1日第十届第十三次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7 年3月6 日第十届第三十八次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修改   2016 年10 月20 日较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修订)  高检发〔2016〕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年12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较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 2004 年3月19 日)
  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2014年12月16日较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较高人民法院 、较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 2015 年 9 月 16 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 112 号公布  2016 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 号修正       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 号公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 125 号修正   2016 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 2014 年 6 月 5 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 2004 年 3 月 20 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    2009 年12 月27日第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法律援助条例
  (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2013年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 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犬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2006 年 2 月 21 日司法部令第 101 号公布自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2006 年 3 月 14 日司法部令第 102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 2011 年 1月 6 日   中国公证协会修订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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