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严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和工作纪律,规范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章中明确了违纪处理,具体如下:
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处理:
(一)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二)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知识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
(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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