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备考精选复习资料(六)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05-30

摘要:法考被号为“天下第一考”,想要通过法考,必须掌握一定的方法,善于总结,罗列知识点,按照一定的秘籍、规律去学习,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考复习资料在精不在多,我们应掌握一个学习原则:考什么,我们就学什么!所以在选择资料前要认真查看一下内容,只要知识点全,按照知识点清单去复习,必然高效备考!小编罗列了以下法考知识点供大家学习: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区分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就要看合同是交付标的物生效还是签订的时候生效,比如买卖合同就是诺成性合同,在买方和卖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即使出卖人没有交付标的物,该合同也是生效的。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的,没有违约的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实践性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寄存人没有交付保管物,那么保管合同不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大部分是诺成合同,只有一般赠与合同(具有公益道德性质或经公证的则是诺成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少部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这几个为实践性合同,其他都是诺成性合同。

记住实践性合同就能很容易运用排除法来区别诺成合同与实践合性合同了。

另外要注意借用合同(无名合同)也属于实践性合同。

二、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是不一样的。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中的一人或几人、为了共同诉讼人或者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们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表人有两种:一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二是集团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为一定诉讼行为,但是两者响着根本的区别:

1、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既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也没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只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当事人,他与被代表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关系。

2、诉讼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诉讼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的目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

3、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而诉讼代表人是由同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区别?

(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者严格的限定。能够引起要约失效的主要原因有: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或撤回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5、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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