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希赛法考每日精选习题,助你认识司法考试的题型、命题风格、各学科分值分布、考察的重点及难易程度,对知识点查漏补缺,提前熟悉机考环境答题,考试更轻松。
4月29日,司法部发布了《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在最新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由2017年的部分区域实行机考,变成客观题在全国各考区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已经是今后司法考试的一个趋势,大家现在也可以多多模拟,提前适应计算机化的考试环境。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答案】A
【知识点】法人代表;诉讼时效
【解析】表面考查诉讼时效,实质考查法人代表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题的关键是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是否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
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不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关系,当然代表法人,无须法人之授权。法人代表和法人之间是代理关系,其以法人之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需要法人之授权。本题中,法务小王需要有法人之授权,才能成立有权代理。故“擅自”两字告诉我们其并无法人之授权,其行为不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其同意履行的行为不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故A项正确,D项错误。已过诉讼时效之债权,起诉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B项错误。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C项错误。
2.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答案】B
【知识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A、B、C选项考查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之一在我国的,以上地点的法院有管辖权。本题中,设备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在中国,诉讼标的物即合同所涉设备所在地在中国,因此,韩某可在中国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和设备所在地法院。当然,原告也可以在被告萨沙的住所地法院起诉。B正确,AC错误。
D选项考查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是否应受限制。《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只要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这种选择就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和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地方的法律。D项错误。
3.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答案】B
【知识点】公证遗嘱;遗嘱继承
【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遗嘱进行修改和变更,故A项错误。《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据此,贡某的遗嘱因遗嘱继承人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故B项正确。贡文遗嘱是贡文之单方法律行为,贡某无权对其内容进行修改,故C项错误。贡文遗嘱处分了贡某的财产,而此时贡某尚未死亡,继承尚未开始,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故其遗嘱中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无效。故D项错误。
4.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答案】D
【解析】A项考查诉前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3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据此,对诉前证据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三种:证据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证据所在地为甲县,被申请人住所地为乙县。又,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合同履行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为乙县,而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只能根据《适用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加以确定,即:“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属乙方不适当履行义务,故乙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丙县法院无管辖权。故A项错误。
B项考查诉前证据保全的时间。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之一,保全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证据保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有关诉前保全的规定,法院接受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故B项错误。
C项考查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只有一种,就是依申请启动,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启动。故C项错误。
D项考查证据保全与举证责任的关系。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其法律后果在于,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故D项正确。
5.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实合伙
B.表见普通合伙
C.特殊普通合伙
D.隐名合伙
【答案】B
【知识点】表见普通合伙的概念
【解析】本题非常简单,《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是对表见普通合伙的规定。
6.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异同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一般不能制作判决书,而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裁决书
B.从理论上说,诉讼当事人无权确定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范围,仲裁当事人有权确定仲裁机构审理和裁决的范围
C.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上诉或申请再审,对于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仲裁
D.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都有权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A
【解析】A选项,根据《法院调解规定》第1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仲裁法》第5l条:“仲裁调解中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之规定可知,A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可知,从理论上说,民事诉讼与仲裁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都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申请进行审理和裁判。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仲裁法》第9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不能申请重新仲裁。对于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不可以申请重新仲裁,C选项错误。
D选项,不管是判决还是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法院的判决,有些是没有执行内容的,如确认之诉、形成之诉。D选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7.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基层法院可以管辖相应的涉外案件
B.经我国法院同意,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律师名义代理诉讼
C.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要求法院依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D.住所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是15日
【答案】ACD
【知识点】涉外民事诉讼
【解析】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较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一般的非重大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A项正确。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B项错误。
C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C项正确。
D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选项中的当事人住所在我国,因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即15日的上诉期。D项正确。
8.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知识点】犯罪中止、未遂
【解析】A项,黄某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属于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才能构成逃税罪。如果纳税人仅仅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但是,事后很快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应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但是,黄某中止的效力并不能及于犯罪的单位,单位的逃税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而成立犯罪未遂。A项说法成立。
B项,涉及财产的价值问题。财产的价值包括主观的价值和客观的价值。主观价值说认为,具有财产价值的财物不一定要求其有客观的、经济上的交换价值,只有主观的、情感的价值之物,一般的社会观念认为对这些财物的占有也有必要用刑法加以保护的,也是刑法中的财物。盗窃某些纪念品、礼品,盗窃文物赝品或者他人已到强制报废期限的汽车、抢劫金融机构回收准备销毁的纸币,由于这些财物具有主观的价值和消极的价值,行为人都可能构成财产罪。乙抢夺邹某面额为20万元的假币的,由于假币也是有价值的财物,故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项,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得逞之时即构成犯罪既遂,之后,因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的,属于拐卖儿童罪既遂后的悔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D项,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虽均未打中,但开枪射杀属于危险程度较高的危害行为,被害人由此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死亡,是在一般的生活经验上可以预料的后果,而不是特别异常的结果,该死亡结果和杀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既然行为人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死亡结果又和他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结果就应该归责于行为人,因此,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项正确。
9.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
【答案】ABD
【解析】A选项,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A项正确。
B选项,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且在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时,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承担。B项正确。
C选项,事实真伪不明与当事人是否提供证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只是当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而非必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C项错误。
D选项,证明责任由哪一方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D项正确。
10.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B.会议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执行主席
C.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就生活和国计民生的任何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D.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审议
【答案】BCD
【知识点】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解析】A选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可知A项正确。
B选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可知,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的是主席团互推出来的人员,而非轮流担任,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本题中,生活和国计民生并不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故30名代表不可就该事项提出议案,C项错误。
D选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可知,提案人撤回,该议案的审议即行中止,而非由大会主席团决定,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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