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演员聘用合同范文完整版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06-07

摘要:近期随着影视演员范某、崔某及合同相关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影视作品演员聘用合同范文完整版,来源法律出版社,仅供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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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演员聘用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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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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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艺人:

艺名: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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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                     作品《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         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希望聘请演员参与本片创作。

2、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对乙方艺人                     (以下简称“演员”)享有经纪权或代理权。乙方已经过了演员的合法授权,能全权代表演员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就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前征询了演员意见,获得了演员的认可。

3、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及演员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了本片的基本剧情及需要演员饰演的内容,并确认演员具备参演本片的各个条件、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拍摄需要由演员本人承担表演任务。

4、乙方及演员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合同、聘书、条文等可能影响或禁止乙方及演员履行本合同的限制;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及演员不会从事影响演员参演本片或对本片、演员个人有负面社会评价的行为、事件及活动。

5、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甲方与演员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合同法》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演员是受甲方委托参与本片创作的众多聘用人员之一。

6、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演员的工作任务;本片剧组负责安排和落实演员在拍摄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                        日在                                         区签署本合同。 


一、词语解释   

1.1 双方:“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及演员;“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2 本合同: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影视作品演员聘用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附件一)、演员签署的声明书(附件二)、本片摄制备案证明(附件三)、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1.3 章、条、款、项:本合同中以序号“一”、“二”、“三”等注明的内容称为“章”,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①”、“②”、“③”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

1.4 影视作品: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本合同中即指“本片”。

1.5 出品方:指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对本片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本片相关商业收益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在本合同中即指“甲方”,或“甲方与现在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本片投资人”。

1.6 主演:指在本片中担任重要角色或有较多表演画面的表演人员。其中第一男/女主演为本片的主角,是本片中最重要角色或表演画面最多的表演人员;第二主演、第三主演所扮演的角色,通常比排序在前的主演所扮演的角色重要性低或画面少。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7 剧本:指为本片摄制需要而编定的包含一系列角色语言(对话、独白、旁白等)、场景画面描述、镜头画面描述等内容的文字作品,包括文学剧本、摄影剧本、分镜剧本、分景剧本、脚本等。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8 造型:指对演员的面部妆容、发型、服装与配饰穿戴等进行美化、修饰、设计,使演员呈现的外表形象符合演员所扮演角色的特点或符合导演的艺术构想,又可称“定妆照”或“造型照”。

1.9 剧组(摄制组): 指由制片方(出品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的导演、演员、制片主任、摄影师、美工师、剧务等人员为拍摄本合同约定的影视剧而组成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团队。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0 试镜:指通过让演员试戏拍摄,来考察演员是否适合正式参演本片中的某个角色。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1 进组/跟组:进组指演员至剧组主要人员的驻地或剧组指定的工作地点报到;跟组指演员在一段时期内持续不间断的在剧组主要人员或剧组指定工作地点的驻地工作和生活。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2 往返交通费:“往”指演员从出发时所在地的机场(车站)前往拍摄地、宣传地 ,“返”指演员完成剧组安排的全部或阶段性拍摄、宣传任务,从拍摄地或宣传地的机场(车站)到演员的其他与履行本合同义务无关的目的地。往返交通费包括因“往”、“返”、“演员在拍摄地或宣传地市内的交通”、“演员跟随剧组在拍摄地或宣传地之间的转场”而产生的机票、机场建设税费、行李托运费、燃油费、火车票、汽车票、租车费、停车费、路桥费、司机劳务报酬。

1.13 完整著作权: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14 开机:指甲方已与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拍摄(以“举办开机仪式”、“开始拍摄剧情”等为标志)。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5 杀青:指影视作品已完成拍摄工作(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6 续集:指在已有作品基础上,不对已有作品进行直接修改或改编,而是对已有作品未呈现的情节进行的延续性创作,包括且不限于前传、后传等。“集”又可称“辑”或“季”。本合同中的“已有作品”特指“本片”。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二、演员的工作内容

2.1 本片基本信息

2.1.1 片名暂定为《                     》,集数或总时长约         ,剧情梗概为                    

2.1.2 本片已确定:导演为                     ,监制为                     ,其他主演为                    

2.1.3 本片剧名、集数或总时长、部分剧情的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本片的主体内容、演员饰演的角色发生颠覆性改变,或者本片导演、其他主演在开机前发生变化,                     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及演员                    

① 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② 有权在知悉相关信息后的         个自然日内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报酬不予退还;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通知甲方的,乙方不得再据此解除本合同。

2.2 角色、造型、表演内容

2.2.1 甲方聘用演员饰演本片角色为                     ,系本片的                    

① 第         男主演。②第         女主演。③主演之一。④演员之一。

2.2.2 甲方聘请专业人员为演员饰演本片的角色设计造型,最终造型                    

① 由甲方或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执行制片、导演、美术指导、造型总监等)决定。

② 经与乙方或演员沟通协商一致后确定。

2.2.3 演员饰演角色的具体表演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动作、台词、表情等),按第         项执行:

① 以甲方最终确定的或调整变更的剧本(脚本/台本)内容,或经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执行制片、导演、编剧等)调整变更的内容为准。

② 以双方签署确认后的剧本(脚本/台本)内容为准;若摄制过程中对演员所饰演角色的部分相关故事、情节、拍摄方式等发生重大调整,双方以获得更好的艺术表现及商业价值为目的,友好协商确定。

③ 以双方签署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剧本(脚本/台本)内容为准;若实际摄制过程中对演员所饰演的角色或其相关故事、情节、拍摄方式等发生调整,应征得乙方或演员的同意。

2.3 试镜

2.3.1 本合同签署后的  30 个自然日内,经甲方提前 7 个自然日通知,演员应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参加                     试镜;甲方应在演员试镜后的 7 个自然日内就“演员是否可以饰演                     角色”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3.2 若演员可以饰演                     角色,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演员不能饰演                     角色或甲方未在7 个自然日内通知乙方,则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或甲方逾期通知之日起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                     补偿乙方为缔约、试镜而产生的成本人民币        元。

2.4 拍摄期间的要求

2.4.1 本片开机前的拍摄筹备会、试装、试拍等拍摄筹备工作需要演员参加的,演员应参加。

2.4.2 演员应遵守剧组的一切规章制度与要求(包括且不限于财务规定、拍摄及排练安排、表演要求等),并按剧组安排的时间、地点参与拍摄表演,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罢演、中途辍演,且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与相关宣传活动,在对外宣传上与剧组保持一致。

2.4.3 演员应配合、服从导演的艺术指导和表演要求,按照行业内通行的专业标准,高质量的完成表演任务,并保证演员的相貌、体型、外露皮肤等在拍摄期间不发生影响拍摄质量的改变。

2.4.4 如演员饰演的角色需要有高危险或特技动作,而该动作按照行业惯例并不属于理应由演员本人掌握的表演技能,则乙方或演员可要求甲方聘请专业替身演员代替演员表演。除前述约定之情形外,演员应亲自完成其饰演之角色的所有表演戏份,不得要求甲方为其聘请替身演员。

2.4.5 甲方不得要求演员或利用替身、电脑合成效果等其他手段代替或模拟演员进行任何违法、色情、暴力、裸体或者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政治敏感、有损人格/名誉/身心健康等内容的表演或行为。

2.4.6 若因合法的艺术呈现需要而拍摄床戏(性行为)、衣着暴露、严重丑化演员形象等镜头,甲方必须先征得乙方或演员的同意,并采取“最少化现场拍摄人员”、“严格限制拍摄画面的持有人数”等必要措施保护演员的形象和身心健康。

2.4.7 除甲方指定剧照拍摄师、摄像师、剧组其他摄制人员外,未经乙方或演员同意,不得有任何其他平面或录像摄影人员在现场拍摄任何演员的工作或非工作时的画面;为保障演员的表演状态、达到最佳的表演效果,必要时乙方或演员有权要求甲方将现场无关人员清场后再拍摄。

2.5 配音、补拍、后期制作

2.5.1 对演员所饰演角色的语言台词若需要进行配音的,按以下第         项执行:

① 由甲方自行聘请专业配音演员完成配音工作,相关成本由甲方承担;甲方应确保所配声音与演员所饰演角色的特点相适应,且不会因此而给演员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

② 演员有权为其所饰演角色亲自进行配音,双方在保证甲方的摄制进度的情况下,协商确定配音时间和地点,甲方不必就演员配音另行支付额外酬金;若演员所配声音无法达到甲方或剧组要求的质量,则甲方有权按本款第一项的约定另行完成配音工作。

2.5.2 本片杀青后,甲方需要安排演员对本片相关镜头进行补拍或参与后期制作的,演员应予配合。甲方应提前与乙方协商确定前述具体工作的内容、地点、时间,并按每天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支付演员补拍或参与后期制作的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6 宣传

2.6.1 在本片开机至杀青的拍摄期间,乙方及演员应按第         项的约定参与本片宣传工作:

① 乙方及演员均无需配合甲方从事本片宣传工作。

② 在不占用演员的必要休息时间情况下,演员应配合甲方安排的相关宣传活动及记者采访等;在不影响乙方日常经营事务或显著增加乙方经营成本的情况下,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如通过乙方的微博发布宣传信息等)。

③ 在甲方安排的本片宣传活动或记者采访不超过         次、每次现场时间不超过         分钟的情况下,演员应予参加;在不影响乙方日常经营事务或显著增加乙方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如通过乙方的微博发布宣传信息等),乙方根据甲方安排进行相关宣传不少于    次。

2.6.2 本片拍摄完成后在  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地区的宣传、发行阶段,演员应参加不少于         次的宣传推广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本片举办或联络的新闻发布会、观众见面会、媒体看片会、点映场、频道试播、综艺节目宣传等),甲方有权要求演员参加除前述活动外的不少于    次的新闻采访。甲方应在每次活动日或采访日的    个自然日前通知乙方。

2.6.3 本片在  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地区的首轮播映阶段(本片为电影的,指在电影荧幕院线公映的期间;本片为电视剧的,指全剧首次在卫视频道或信息网络视频平台播放的期间),演员应参加不少于         次的宣传推广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本片举办或联络的新闻发布会、观众见面会、首映礼、综艺节目宣传等),甲方有权要求演员参加除前述活动外的不少于         次的新闻采访。甲方应在每次活动日或采访日的         个自然日前通知乙方。

2.6.4 若本片参加国内外影视节、影视展、影视奖项评选,且主办方希望主创人员到现场参加活动的,演员                     参加,甲方                     提前通知乙方。

2.6.5 为宣传本片之目的,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演员姓名(包括艺名、别名、昵称等)、演员在本片中的形象或视听资料、演员在宣传活动中的形象或视听资料,且双方应遵守以下约定:

① 甲方应确保不会将演员剧照、肖像、声音、片断等素材作为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宣传素材使用,也不会安排演员参加任何使公众误解为演员是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形象代言人的活动。

② 乙方应将演员在本合同签订时至本片首轮放映结束时的商业代言产品、服务、品牌的基本信息主动告知甲方,以便甲方为本片开展商业合作(如品牌植入、冠名赞助等)时尽量避免与演员已有的商业合作产生实质性冲突;若确实存在实质性商业冲突,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协调各自的商业合作方豁免、降低该商业冲突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工作期间

3.1 拍摄天数

演员进驻剧组现场拍摄的工作时间(不含演员休假、病假时间)共计         天,具体日期按以下第         款执行:

3.1.1 甲方应在需要乙方进组之日的         个自然日之前向乙方发出《进组通知》,乙方应安排演员根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和地点到剧组报到,《进组通知》中确定的具体日期即为演员正式开展拍摄工作的第一天,后续工作天数自首日起连续计算。

3.1.2 演员的工作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1.3 演员每次参加拍摄的工作时间,根据甲方每次在乙方进组之日的     个自然日之前向乙方发出《拍摄通知》中确定的时间为准;各次拍摄的工作时间合计不超过约定的总天数。

3.2 日常作息

3.2.1 为保证演员的表演水准和艺术质量,演员每日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个小时(从到达拍摄现场开始至离开拍摄现场截止,                     用餐时间、午休时间、转移拍摄现场时间)、每日休息及睡眠时间不少于连续         个小时。

3.2.2 因影视摄制工作的特殊性,甲方需要演员延长单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演员应给予理解和配合,但每周延长单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的次数不应超过         次,且若当日延长工作时间达到         个小时或以上的,甲方应按人民币        元/时(大写:每小时人民币         圆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整个延长工作时间段的加班酬金,该酬金由甲方在按本合同第4.1.2款之约定的时间点支付下一笔酬金时,一起支付给乙方。

3.3 休假制度 

在不影响甲方摄制进度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按以下第         款执行演员休假制度:

3.3.1 演员累计享有         天的休假,在休假时间内演员可离开剧组并自行安排;乙方或演员应提前         个自然日向剧组申请;演员休假的时间不计算在演员的工作时间内;除约定的休假外,演员在工作期间不享受其他休息日、节假日。

3.3.2 演员有权在春节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演员的母亲生日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离开剧组休假;演员休假的时间不计算在演员的工作时间内;除约定的休假外,演员在工作期间不享受其他休息日、节假日。

3.3.3 除《拍摄通知》确定的拍摄时间外,其他时间段内演员可离开剧组并自行安排;演员休假的时间不计算在演员的工作时间内。

3.4 其他工作时间

3.4.1 如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本片拍摄时间需要延长且会延长演员工作时间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双方本着促进本片摄制完成的目标协商处理。

3.4.2 本片筹备、配音、补拍、后期制作、宣传等事务的演员时间安排,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四、工作报酬与相关待遇

4.1 报酬总额与支付方式

4.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及演员履行本合同之各项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合计金额为(本合同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        元);“演员实际工作天数低于约定的天数“或者“本片在集数或总时长上的变动”不影响报酬总金额的变动;乙方与演员之间就报酬收益分配、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的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

4.1.2 甲方按以下各项的约定分阶段向乙方支付第4.1.1款约定之报酬金额:

① 甲方支付第一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个自然日内。

② 甲方支付第二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演员进组后的         个自然日内。

③ 甲方支付第三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演员饰演角色的拍摄总任务量完成过半后的    个自然日内或         年        月        日之前(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④ 甲方支付第四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       元(大写:         圆整),支付时间节点为演员饰演角色的拍摄总任务量全部完成后的    个自然日内或    年   月   日之前(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⑤ 甲方支付剩余尾款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       元(大写:         圆整),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及演员完成本合同第2.6条约定之全部配音、后期制作、宣传义务后的    个自然日内或    年   月   日之前(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4.1.3甲方应通过 转账 方式将约定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4.2 税费与收款凭证

4.2.1 第4.1条约定之报酬为                     金额,乙方应缴纳之                     税款,按第         项执行:

① 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每次应付乙方之款项中扣除(即乙方每次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合同约定金额扣除税款后的金额);甲方应在本片杀青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② 由甲方承担并代为缴纳;甲方应在本片杀青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③ 由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实收含税款项对应之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

④ 甲方每次支付的实际款项金额应为“当次应付款金额×(1+适用税率)”,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前述实收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

4.2.2 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而产生的金融机构收取的转账费用由         方承担。

4.3 交通与食宿

4.3.1 双方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执行交通标准:

① 甲方承担演员及其         名助理人员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进组拍摄”及“完成全部拍摄任务离组”的往返交通费一次,并承担演员及其         名助理人员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后续配音、补拍、宣传工作的往返交通费。甲方不承担因演员个人原因未完成相关任务情况下的演员及其助理人员之往返交通费。

两行政市间的交通工具等级为演员乘 飞机头等舱或高铁(动车)商务(一等)座,助理人员乘同一交通工具的飞机经济舱或高铁(动车)二等座;行政市范围内的交通工具等级为 别克七人座商务车或不低于该等级的                     汽车并配                     司机一名,每日用车时间段为                     。

② 甲方承担演员及其         名助理人员每次为拍摄、配音、宣传而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往返交通费,并承担演员及其         名助理人员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后续配音、补拍、宣传工作的往返交通费。甲方不承担因演员个人原因未完成相关任务情况下的演员及其助理人员之往返交通费。

两行政市间的交通工具等级为演员乘 飞机头等舱或高铁(动车)商务(一等)座,助理人员乘同一交通工具的飞机经济舱或高铁(动车)二等座;行政市范围内的交通工具等级为 别克七人座商务车或不低于该等级的                     汽车并配                     司机一名,每日用车时间段为                     。

4.3.2 双方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执行食宿标准:

① 甲方需合理安排演员及其         名助理人员在工作期间的住宿和饮食,相关食宿费、酒店上网费、酒店服务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根据演员的食宿习惯保证其获得的食宿待遇为剧组所有成员中的较高标准,助理人员的食宿待遇以便利演员为原则遵照剧组固定成员的一般食宿标准执行。

② 甲方需合理安排演员及其         名助理人员在工作期间的住宿和饮食,相关食宿费、酒店上网费、酒店服务费由甲方承担。演员住拍摄地或宣传地附近的五星级酒店套房1间,助理人员住同一家酒店大床房或两人标准间;甲方按剧组较高待遇为演员提供充足、营养、健康的饮食,助理人员的饮食遵照剧组固定成员的平均饮食标准执行。

4.3.3 本片拍摄期间,乙方人员(演员经纪人、宣传人员等)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探班:

① 在不影响拍摄进度和质量的情况下,乙方可安排总计不超过         次,每次不超过         名的人员探班,相关食宿安排及费用支出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② 乙方可安排总计不超过         次,每次不超过         名的人员探班,但每次应提前         个自然日通知甲方,相关食宿安排及费用支出按照                     标准,由甲方承担。

4.3.4 本条所涉交通与食宿费用由甲方或剧组直接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或人员,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先行垫付的,甲方或剧组在乙方交付相关票据后的         个自然日内报销给乙方。在发生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甲方将基于客观情况对演员及其助理人员的交通或食宿标准进行调整,并尽力使其恢复至约定标准,乙方对此理解和接受。

4.3.5 因海外拍摄、参加国际影展或宣传等情形而产生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4 安全与保险

4.4.1 乙方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工作期间,甲方应保证演员及其助理人员的人身及财物安全,但因演员或其助理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或甲方已尽到通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甲方不承担或减轻承担演员及其助理人员的损失。

4.4.2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安排演员出席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宴请、聚会、谈话。

4.4.3 演员在外景场地、观众见面会等非私密性场所进行拍摄、宣传工作时,甲方应主动或根据乙方要求为演员提供保安人员以保护演员的人身及财物安全。工作现场发现混乱或演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甲方应保障演员及其随行人员能立即撤离现场。

4.4.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乙方、演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外,演员因从事本片的拍摄、宣传行为而受伤或生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或甲方承担。

4.4.5 甲方应为演员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各项工作的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承保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元),被保险人为演员,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自行指定。演员的助理人员的保险标准按剧组统一的保险安排执行。

4.4.6 甲方应于演员进组日的         个自然日前将演员的保险单交付乙方;乙方可在甲方未按约定给演员购买保险,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垫付款项给演员购买上述保险,乙方垫付的保险费在演员进组且向甲方交付保险购买凭证后的         个自然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4.5 服装、道具、化妆

4.5.1 演员在拍摄期间、补拍期间饰演角色所需服装(不含演员穿着的贴身内衣裤)、配饰、化妆品、道具等,统称为“物料”;物料由甲方根据拍摄需要自行采购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应从正规合法渠道采购相关物料,并确保物料符合或相关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

4.5.2 演员在拍摄期间、补拍期间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使用物料:

① 演员应根据甲方或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导演、美术指导、造型总监等)的要求穿着相关服装、佩戴相关首饰、整理妆容及发型、使用各类道具。

② 演员有权就每次拍摄时的服装搭配及首饰穿戴、妆容及发型、道具使用提出建议,甲方或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导演、美术指导、造型总监等)应与演员协商确定。

4.5.3 由甲方提供的物料,演员应在妥善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给剧组(不包括一经使用即消耗完毕的物料、不可重复使用的物料),但甲方明示赠与给演员的除外。演员为达到拍摄要求的效果使用物料进行表演,导致的非故意性物料损坏,乙方及演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4.5.4 演员履行配音、宣传义务所需服装、配饰,由乙方或演员自行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具体服饰、造型的风格搭配,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但双方就服装、配饰的提供及费用承担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4.5.5 甲方聘请化妆师、发型师、造型师等为演员开展工作提供化妆、整理发型、造型设计服务,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著作权、肖像权、署名权、荣誉权

5.1 本片著作权

5.1.1 本片的完整著作权由出品方享有,本片宣传、发行、播映过程中所制作的宣传片、宣传资料、剧集介绍、照片等音视频、图片、文字资料和拍摄素材的完整著作权亦由出品方享有;出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经营(含衍生产品),前述作品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出品方自行协商确定。

5.1.2 乙方及演员可基于自身业绩介绍或宣传的需要而无偿使用已公开播映的本片或甲方对外公开的本片相关宣传材料、拍摄素材等,但不得为其他商业目的违法使用本片或相关宣传材料。

5.2 演员肖像使用

5.2.1 本片最终公开播映的版本中所呈现的演员肖像画面,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执行:

① 甲方可根据本片整体呈现效果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片要求、观众对本片反馈意见等,自行决定演员参与拍摄内容的剪辑,包括且不限于删除已拍摄的画面、编辑组合拍摄画面的顺序等。

② 甲方可根据本片整体呈现效果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片要求、观众对本片反馈意见等,自行决定乙方参与拍摄内容的剪辑,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确保演员出现在画面中的时长不少于                     。

5.2.2 本片被改编为游戏、漫画等其他形式作品,并创作演员所扮演之角色的画面形象时,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执行:

① 甲方有权以演员的肖像为基础设计相关作品的角色画面形象,但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署肖像使用许可协议并支付使用许可费;该许可费总金额不应低于本合同签署之日的前后一年中(本合同签署日之前的连续6个月+本合同签署日之后的连续6个月)演员许可第三方使用其肖像的平均收费标准,也不应高于甲方通知乙方表明其欲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协议时的前一年中演员许可第三方使用其肖像的平均收费标准。

② 双方另行协商。

5.2.3 甲方在制作、播映、公开本片及其宣传物品、资料等作品时,可根据需要使用、编辑演员在本片中的有关画面、肖像等,且无需向乙方及演员支付肖像使用许可费,但甲方不得将演员的肖像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5.3 演员署名

5.3.1 演员享有在本片中表明自己身份的署名权,演员在本片的署名为                    ,甲方应在本片中标注演员担任的职务为以下第         项:

① 领衔主演。 ② 主演。 ③ 联合主演。 ④ 特别出演。

5.3.2 甲方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编排演员的上述署名信息:

① 甲方根据本片的呈现效果需要自行确定演员署名信息的出现顺序、在画面中的存续时长、在画面中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

② 演员的上述署名信息应分别呈现在片头和片尾的字幕中,且出现顺序为                     ,在片头画面中的存续时长为                     ,字体及其在片头画面中处于                     位置。

5.3.3 对于本片的宣传材料(包括且不限于宣传海报、视频花絮、宣传文字等)或音像制品的包装(如DVD等),演员的上述署名信息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执行:

①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在宣传材料中给演员署名。

② 甲方均应在宣传材料中表明演员的上述署名信息,且具体排序、署名位置、字体大小等应与第5.3.2款所体现的演员地位一致。

5.4 本片获奖归属

5.4.1 因涉及本片而需要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影视作品展览、评奖的,必须以甲方或本片出品方的名义进行,乙方或演员不得单独参加或申请;但相关组织机构或评审机构无需任何流程或手续,直接给演员评奖的除外。

5.4.2 涉及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影视作品展览、评奖中的“演员个人奖项”的,甲方应听取乙方及演员的建议(例如“是申报最佳主角奖还是最佳配角奖”等),但甲方享有最终决定权;除前述奖项外的其他奖项申报,由甲方自行决定,并可根据申报需要,合理使用演员的相关信息。

5.4.3 若演员因饰演本片而获得国内外各类影视作品展览、评奖中的“演员个人奖项”的,相关奖杯、奖状、证书的原件归                     所有,原件所有人应给予另一方一份复制品,奖金归                     所有;除前述奖项外的涉及本片的其他奖项的奖品物归属,与乙方无关。


六、履行中止

6.1 意外事件

6.1.1 本合同履行中所涉“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未预见到的或未避免、克服掉的,因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起火、堵车、飞机延误、主创人员(导演、演员、摄像师等)生病或受伤、物品倒塌、设备损坏、群众围观或场地管理方干扰正常活动等。

6.1.2 演员因生病或意外受伤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双方按以下各项约定执行:

① 演员生病的,甲方应安排人员及时陪同演员至甲方事先认可的医院或三级医院(甲等或乙等)进行诊断,并以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和“病假单”作为演员生病及停工修养时长的依据。

② 演员在工作现场意外受伤的,由甲方先行垫付全部医疗、交通、误工、护理、营养等费用;意外受伤事件的责任主体明确后,由甲方向直接责任者追偿或要求其赔偿甲方的损失。

③ 演员停工修养期间无劳务报酬,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应期间的对应金额;但因甲方过度延长演员每日工作时间或过度增加演员每日工作强度而导致演员疲劳生病的,或因甲方过错导致演员意外受伤的,不得扣除停工修养期间的报酬。

④ 如因演员生病导致本片摄制延期,则甲方无需就延长演员相应拍摄期间的劳务支付报酬。

⑤ 除“演员故意、重大过失、仅因演员个人原因导致”以外,甲方不得因演员生病或意外受伤引起的甲方拍摄成本增加或有其他损失,向乙方或演员主张赔偿。 

⑥ 双方应本着互帮互谅、努力降低彼此损失的原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友好协商减少因演员生病或意外受伤而给本片相关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6.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本片中止拍摄,或本合同的其他义务不能按原计划正常履行的,按以下各项约定执行:

① 中止拍摄、配音的持续时间在         个自然日以内的,或中止宣传活动的持续时间在         个小时以内的,演员应在现场或驻地酒店内等候恢复;中止时间预计在前述约定的时间之上的,演员有权离开现场或驻地酒店,自行安排相关活动;导致中止的事项消失后,甲方可通知乙方或演员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② 因甲方、乙方或演员的过错导致意外事件发生的,过错方按本合同第八章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意外事件发生的,双方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且双方应本着互帮互谅的原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以降低意外事件给本片相关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③ 因演员与本片其他主创人员(导演、编剧、执行制片、其他主演等)、剧组工作人员、第三方人员发生纠纷并导致本片中止拍摄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第八章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2 不可抗力

6.2.1 指当事人无论是否可预见,均无法避免和控制,且并非(除政府行为)第三方过错导致的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事件。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水灾、旱灾、地震、重度雾霾、气象条件不符合拍摄要求等),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法令及政策等)。

6.2.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本着互帮互谅、努力降低彼此损失的原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友好协商减少因不可抗力而给本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的不利影响。


七、特别约定

7.1 保密义务

7.1.1 在甲方对本片公开或播映前,本片的剧本、具体故事内容、摄制画面、配乐及其词曲、摄制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剧组主创人员信息及其变化、摄制资料和摄制进度、与本片摄制相关的各种事实等)均属甲方重大商业秘密,一经泄露即会给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除甲方为宣传营销需要而将前述部分商业秘密披露或许可乙方及演员披露外,双方及演员均应保守前述商业秘密。

7.1.2 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条款均为商业机密,双方及演员应予保密,未经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内容向社会公众披露;因本合同签署、存档、财务等需要,双方将本合同内容披露给各自法务人员、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的,应确保其各自相关人员对本合同保密。

7.2 乙方及演员承诺

7.2.1 基于艺术创作与探索的基本保障,乙方及演员承诺:若因参演本片的角色而引致第三方或社会公众对演员给予负面评价,或导致乙方及演员的声望、名誉受损或遭受其他形式损害,乙方及演员不能向甲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道歉,乙方及演员也不应对甲方及本片进行任何形式的诽谤和指责。

7.2.2 本合同签署后至演员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前,乙方及演员不得承接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演员工作相冲突的活动或从事任何影响演员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活动。

7.2.3 乙方及演员承诺:演员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的前三年内,既无任何吸毒或持有毒品、赌博或聚众赌博、酒驾、嫖娼、逃税、打架斗殴、盗窃、诈骗等违反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无出轨、成为他人婚姻生活中的“第三者”等与社会公序良俗或大众基本道德观念不相符的行为,且演员在本片摄制、宣传、发行及首轮公开播映期间,亦不会从事前述行为。

7.3 续集拍摄

7.3.1 若甲方或本片出品方决定基于本片拍摄续集,且续集内容中仍有                     角色的出场画面,则双方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执行:

① 甲方应先通知乙方或演员,给予乙方或演员         个自然日的考虑期,乙方或演员应在前述考虑期内就演员是否继续参演该角色给与正式答复;若乙方或演员决定参演的,甲方应优先聘用演员继续参演该角色。

② 甲方可自主决定是否由演员继续参演续集内容,若甲方希望演员继续参演续集的,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聘用合同。

7.3.2 若演员继续参演续集,则演员参演续集的劳务报酬,双方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执行:

① 演员参演续集的每日工作报酬金额,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演员平均每日工作报酬标准(第4.1.1款约定之报酬总额÷第3.1条约定之拍摄天数),且不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演员平均每日工作报酬标准的         倍。

②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相关聘用合同。


八、违约责任

8.1 乙方或演员未按本合同第二章、第三章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经甲方或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执行制片、导演、制片主任等)提出,乙方或演员应立即改正,并弥补因其违约而造成的甲方损失,且甲方可要求乙方或演员按甲方的合理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而甲方无需因此额外支付报酬给乙方。乙方或演员就同一约定义务违反达两次或以上的,甲方除享有前述权利外,还有权从乙方或演员第二次违约开始,要求乙方按每次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该违约金。

8.2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章、第三章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经乙方、演员或演员的助理人员提出,甲方应立即改正,并弥补因其违约而造成的乙方或演员损失。甲方就同一约定义务违反达两次或以上的,乙方及演员除享有前述权利外,还有权从甲方第二次违约开始,每次中止履行本合同义务,直至甲方改正时再恢复履行;或客观上无法改正的情况下,甲方按每次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时再恢复履行。因中止履行而产生的甲方各类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3 演员有下列情形时,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按本章的相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3.1 除演员因履行工作义务而发生伤病或因甲方及第三方过错外,演员无法正常完成相关工作连续超过         个自然日或累计达到         个自然日以上。

8.3.2 演员被治安拘留、司法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3.3 演员严重违反剧组管理制度或严重影响剧组正常工作或造成本片、甲方重大损失。

8.3.4 演员不能履行其工作职责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经甲方要求后仍不改正累计达         次。

8.4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1条之约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其他付款职责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除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外,还应自其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履行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甲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时止;甲方逾期付款连续达到     个自然日的,演员有权停止工作,直至甲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时止;甲方逾期付款连续达到         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

8.5 若一方未按本合同第4.2条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除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外,还应自其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直至其履行完相应义务时止。

8.6 若一方未按本合同第4.3条、第4.4条、第4.5条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经另一方提出,违约方应立即改正,并弥补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损失无法弥补的,违约方应按每次违约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8.7 若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第7.1条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经另一方提出,违约方应立即改正;若违约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改正,或无论违约方是否改正均已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弥补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一切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另一方为维权而产生的相关成本;若另一方的间接损失无法核算明确的,则应以人民币        元作为另一方的间接损失。

8.8 演员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2条之承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根据如下各款之约定,要求乙方及演员同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8.8.1 乙方及演员应采取一切合法措施消除因演员违约行为给本片带来的影响,包括且不限于配合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可以澄清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发表声明、道歉等。

8.8.2 甲方可删除本片或与本片相关一切涉及含有演员信息的部分或全部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且甲方有权在后续的本片制作、播映、宣传过程中,不给乙方及演员任何署名信息,演员也不享有续集的优先参演权。

8.8.3 因本条所涉之演员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必须删减演员表演画面才能符合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片采购市场认可的播映标准的,对于演员已表演完成的内容,若首次播映的本片版本中,演员的戏份被删除50%或以上,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报酬;若被删除50%以下,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报酬的50%。

8.8.4 因本条所涉之演员违约行为,导致本片被禁止播出,或虽未被明令禁播但实质上本片在中国大陆地区无法按甲方原定计划进行播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维权成本,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摄制本片而支出的各类许可使用费、劳务报酬、人员工资、物品租赁与采购成本、交通成本、人员食宿成本、场地租赁与场景搭建成本、后期制作成本、宣传成本、发行成本、贷款利息等。

8.8.5 因本条所涉之演员违约行为,导致本片需重新摄制才能播映的,则因重新摄制所产生的一切甲方新增成本均应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新加入演职人员的报酬、原主创人员重新参与拍摄的报酬、额外增加的各类拍摄成本等。乙方还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报酬。

8.9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改正,并要求一方按照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1.3倍支付违约金;若因一方违约导致本片摄制期限延长的,还需按“每日人民币        元×延长日数”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相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第         条执行:

9.1 向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败诉方承担。


9.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失败方承担。


十、其他约定

10.1 位于合同首页的双方联系方式,系双方沟通联络、发送通知的指定信息送达方式;涉及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同时以电子邮件通知方式和邮寄纸质版通知方式送达,方为有效送达。

10.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双方《营业执照》

附件二:演员出具的《声明书》

附件三:拍摄备案证明

(以下无正文,为落款处)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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