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法知识点之自身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08-01

摘要:法考被号为“天下第一考”,想要通过法考,必须掌握一定的方法,善于总结,罗列知识点,按照一定的秘籍、规律去学习,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018法考元年,无论是考试方式还是考试内容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无论怎么变,核心知识点不会变。所以我们在复习过程中应掌握一个学习原则:考什么,我们就学什么!要有重点的复习,整理了刑法知识点之自首供大家参考学习:

问:自首包括哪两项条件?

答:1.自动投案:

(1)半推半就也视为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注意:必须犯罪人有一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属自动投案。

(2)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

注意: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包括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的,在经排查确认构成犯罪后交代的不算。

(3)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来的,视为自首。

但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来的不认为是自首。

2.如实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2)数罪的: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对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

(11年)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3)共同犯罪:从犯供述所知同案犯,主犯还应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4)翻供: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交待的还可认定自首。

(5)辩护、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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