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10月23日(民法+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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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知识点】遗产遗嘱继承

【解析】死亡赔偿金为死者近亲属所获得的赔偿款,不属于甲死亡时留下的合法遗产,故A项错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在应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范围内无效,并非全部无效,故B项错误。住房和存款均为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并非均为遗产,故C项正确,应选。甲通过遗嘱对自己的遗产作出处分,乙并非遗嘱继承人,故D项错误。

2.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答案】B

【知识点】债的发生

【解析】本题案例因交通事故侵权引起,但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书》,各方的权利义务依协议书而定,故本案属于合同之债。A项错误,B项正确。丙获得工伤补偿和甲、乙履行自己合同义务没有关系。C项错误。调解协议约定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意味着甲、乙之间为按份之债,互相并不连带,甲当即履行,丙无权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故D项错误。

3.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囡(均为4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囡一根,小囡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B.肖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答案】D

【知识点】一般侵权行为注意义务

【解析】刘婆婆赠送香蕉行为,属于日常行为,香蕉对于四岁多的孩子来说并未给其带来危险,因此并未对刘婆婆和肖婆婆产生额外的注意义务,小囡因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各方均布存在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并不存在过错,故应当属于意外事件,无须承担过错责任。

4.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可得知,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其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法人,所以函件发出之后,法定代表人死亡与否对要约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该要约有效。A、B、C项错误,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答案】ABCD

【知识点】诉讼时效

【解析】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说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后甲同意赔款,丁提供保证,此时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过了1年,甲、丁拒绝履行,此时丙对甲、乙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均未届满。故A项、B项错误。

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并未届满,乙公司不能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故C项错误。

《保险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这里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而应当是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付的赔偿责任最终确定之日。本题中,比较接近赔偿责任最终确定之日的是甲同意赔款之日。据此,交强险索赔诉讼时效并未届满,乙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D项错误。

2.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

【知识点】物权请求权相邻关系

【解析】A项、B项考查排除妨害请求权。沈某装修施工构成对赵某所有权的妨害,也可以按照相邻关系来处理,因房屋尚未交房和过户,叶某仍是房屋所有权人,故赵某可以向所有权人主张排除妨害。沈某是直接制造妨害之人,赵某也可以向沈某主张排除妨害。故A项、B项正确。

C项考查诉讼时效适用之例外。《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故C项正确。

D项考查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题中,赵某所受精神损害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错误。

3.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案】CD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A选项考查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甲购买电视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并未产生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A项错误。

B选项,《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是因受胁迫而结婚的,B选项中甲对乙的欺骗不属于可撤销事由,B项错误。

C选项考查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C选项中,丁是受胁迫而为甲提供的保证,因此其有权以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C项正确。

4.甲、乙、丙三家毗邻而居,甲、乙分别饲养山羊各一只。某日二羊走脱,将丙辛苦栽培的珍稀药材悉数啃光。关于甲、乙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可各自通过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

B.基于共同致害行为,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C.如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D.如不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D

【知识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解析】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故A项错误。两者之间属于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故甲、乙为按份责任,B项错误,C项正确,D项正确。

5.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答案】BD

【知识点】债权人的撤销权

【解析】离婚协议书不因存在债权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而无效,故A项错误。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则其赠与行为并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故B项正确。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C项错误。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D

【知识点】合同相对性

【解析】《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外的第三人一般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张某、方某并非《合作协议一》的合同当事人,故其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B项错误,C项错误,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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