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商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1-13

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界定与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享有的公司。一人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股东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其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注意】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组织机构的简化。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为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1.再投资的限制。(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2.身份公示。公司登记中应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3.股东决定采取书面形式。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决定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备查。

4.强制审计的财务会计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类似规定。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出现财产混同现象,即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注意】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适用证据责任倒置原则。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典真题】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

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问: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03-95,任)

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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