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商经《破产申请和受理》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1-19

摘要:《破产申请和受理》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法考为你精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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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我国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的开始以受理为准,破产申请只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

(一)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不能采用集团诉讼方式)。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无权申请和解)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可对债权人申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二)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清算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在合伙企业的场合,包括全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清算人申请破产的特殊义务:

1. 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请。

2.在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只能选择破产清算程序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3.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2.相关当事人已申请人未预交诉讼费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破产申请未被接收时的补救。破产申请未被接收时,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因此裁定受理申请,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为15日。

【注意】在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

3.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15日。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从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长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7日,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0日。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该在破产受理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该在破产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送达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通知和公告的内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一)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债务人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人民法院确定的人员,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董监高经营管理人员等。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1)合作与协助义务。

(2)信息提供义务。

(3)附属义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个别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注意】该个别清偿行为绝对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无效。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不构成该条所称的个别清偿:

(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

(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该类清偿行为无效。);

(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对管理人的给付

1.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人应当向管理人为给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给付义务人错误给付的法律效果。破产法第17条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注意】如何理解“故意”?是指明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事实。一般来说,在法院受理公告以后实施的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行为,均可认为“故意”,行为人不得以不知该公告作为抗辩。

(四)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商事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继续履行?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管理人对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无担保情况下的解除权。

管理人对程序开始时已成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有权选择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享有选择权。在这2个月期间,相对人有催告权。相对人催告后,管理人有30日的答复期间。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不行使选择权的,或者自相对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不答复的,其选择权消灭,合同视为解除。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对人无权反对,但有权要求就自己应得的对待给付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

(五)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破产制度的目标就是通过集体程序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破产程序开始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六)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破产程序开始后,不同类型的诉讼或仲裁应该中止,可以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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