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商经《本票和支票》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1-21

摘要:《本票和支票》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公司的设立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本票和支票》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分为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企业本票与个人本票、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等,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且均为即期本票。

本票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2)本票是自付证券。

(3)无须承兑。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

二、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和汇票、本票一样具有票据所具有的共同特征。

(2)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

(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逾期提示的法律后果。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所载金额。

【经典真题】东霖公司向忠谙公司购买一个元器件,应付价款960元。东霖公司为付款开出一张支票,因金额较小,财务人员不小心将票据金额仅填写了数码的“960元”,没有记载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忠谙公司业务员也没细看,拿到支票后就放入文件袋。关于该支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03-74,多)

A.该支票出票行为无效

B.忠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C.东霖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D.该支票在使用前应补记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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