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商经《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10

摘要:《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公司的设立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获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少了一个“使用”)。

2.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3.转让权。当事人转让专利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标示权。专利权人享有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2)单位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权后,应当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3)专利实施后,应根据其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规定支付合理报酬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四、专利权的限制

(一)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机构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许可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是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以维护公共利益。实践中专利强制许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种:

1.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注意】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后,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除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后,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为了公共健康目的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垄断、健康除外)。

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依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支付合理的专利使用费给权利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合理的费用。

【注意】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有重大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可以经国务院批准,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由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经典真题】甲拥有一节能热水器的发明专利权,乙对此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取得新的专利权,但是专利之实施有赖于甲的专利之实施,双方又未能达成实施许可协议。在此情形下,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申请实施乙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B.乙可以申请实施甲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C.乙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无须给付甲使用费

D.任何一方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即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答案】AB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被诉侵权人不得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

【注意】如何理解“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1)已完成相关技术图纸、工艺文件。(2)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将其已经实施或做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构成侵权。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的除外。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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